现实生活中
有些人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购车
于是就选择借用他人名义
最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薛某与宋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薛某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购买车辆,于是与宋某达成一致,借用宋某的名义分期贷款购车,双方签订《代购协议书》。《协议》约定,该车首付款及后期分期贷款均由薛某承担,车辆归薛某所有,按揭款由薛某于每月12日前转入宋某账户,若薛某连续3个月以上未能打款,宋某有权开走该车,并在薛某付清垫付款项后方可开走车辆继续使用。在分期购买期间,车辆一直由薛某使用。2023年8月6日,宋某在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走并出卖。为此,薛某诉至离石法院,诉请返还车辆(后因车辆无法返还,薛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代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薛某两次未按时支付车贷,且第11期分期始终未支付,由被告宋某垫付,构成违约,应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车贷7357.35元。被告宋某未征得原告同意占有并出售车辆,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宋某出售车辆所得237000元,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垫付车贷,剩余15588.89元需返还原告。
最终,离石法院判决宋某赔偿薛某损失15588.89元。
判决后,薛某不服,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买车”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对于实际购车人来说,如果被借名人反悔,可能导致钱车两失;对于被借名的人而言,如果实际购车人不按时偿还贷款,自己可能因此背负偿还车贷等责任。总之,“借名买车”不可取,大家一定要三思而行,以避免卷入纠纷。
(文稿:赵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