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北京四中院: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十项机制举措

文摘   2024-12-03 18:4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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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幕(2024):第六届“一裁杯”中国仲裁征文评选|CNARB中国仲裁

(2024年12月底截稿)



一裁仲案组


一裁律师事务及其他跨平台的仲裁员、律师和青年仲裁人组成,专注境内外商事仲裁,主要领域为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建设工程、高科技和仲裁司法审查。

首席专家:林一飞博士

电话:0755-8246 9969

邮箱:info@yipartners.com


北京四中院支持和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十项机制举措





一裁资讯

在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商事仲裁既是中国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竞争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外展现中国法治软实力的重要窗口。2022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明确提出要将北京市打造为“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2022年至今,北京先后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建设实施方案》,对仲裁体制机制改革及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进行全方位部署。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进程中,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是支持、维系商事仲裁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对规范仲裁程序管理、提升仲裁质量和仲裁公信力至关重要。北京四中院作为涉外审判集中管辖和仲裁司法审查法院,以努力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为目标,不断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积极营造良好的仲裁发展环境,支持北京建立健全仲裁友好型体制机制,强化司法支持保障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北京四中院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0日期间,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959件。2023年全年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375件,其中:受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742件,审结801件;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618件,审结631件;受理并审结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15件;2024年1月-10月20日,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584件,其中:受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1054件,审结883件;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522件,审结449件;受理并审结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8件。下面我向各位通报北京四中院司法支持保障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具体机制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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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集中管辖,加强高质量司法支持与监督仲裁的组织保障

四中院积极开展司法服务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调研,与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联合召开专题研讨会,多次参加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评价、地方立法征求意见座谈,将实践与理论结合,研究为“两区”建设提供法治服务与保障的最佳方案,建议推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集中管辖。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优化涉外案件管辖,2024年1月1日起涉外仲裁的保全和执行案件由四中院集中管辖。四中院建立涉外仲裁保全、司法审查和执行衔接机制,打造国际商事争议多元解纷“北京样板”。对涉外仲裁保全的材料审查、提供担保、保全费收取、保全措施的实施和解除以及救济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构建稳定、公平、透明、非歧视的仲裁保全审查构架。打造涉外仲裁保全绿色通道,对保全申请进行一次性全面审查,以专业化水平提升涉外司法效能,保障境外仲裁保全申请的落地执行,支持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工作。截至2024年10月20日,已作出涉外仲裁保全裁定68件,涉及标的额超过100亿元,案件平均审查周期仅5天。


二、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及时回应和支持仲裁发展的新需求

继续秉持审慎谦抑的司法审查态度,在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尊重商事主体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意思自治,协调仲裁管辖与法院司法审查程序的衔接。对仲裁协议效力以形式审查为主,将需要进行实体审查方能确认的相关效力问题由仲裁机构予以审查,降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案件对于仲裁程序效率的影响。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多主体合同、公司注销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教育培训格式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特许经营合同中民事争议可仲裁性等新类型问题,及时通过专业法官会议、专家研讨会等形式研究确立审查规则,支持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意愿。四中院审理的龙某与独某科技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认为网络方式订立的消费格式合同仲裁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对仲裁条款以适当方式进行提示说明,独某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仲裁条款向龙某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故确认该仲裁条款不成立。该案及其确立的审查规则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仲裁司法审查案例与裁判规则”。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先后就PPP协议可仲裁性、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等主题参与仲裁专业论坛研讨,定期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报告和典型案例,公开仲裁司法审查的规则和标准,营造可预期的仲裁司法审查环境。


三、尊重国际仲裁软法规则,推动深厚包容的仲裁文化建设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设离不开一流的仲裁机构程序规则和管理规则。四中院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中坚持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就仲裁员选任及管理、仲裁员行为规范、仲裁员信息披露等确定审查规则。四中院2023年6月审结的首例申请撤销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案,尊重当事人援引国际商事仲裁软法界定仲裁披露事项范围,充分体现司法对标国际规则,对国际仲裁保持开明和支持的立场。同时,针对审查中发现的相关程序、规则问题及时梳理总结,对部分仲裁程序瑕疵但尚不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从维护和提升仲裁公信力的角度,向仲裁机构发送司法建议,促进仲裁规则的修改完善,规范仲裁规则的理解适用,以提升仲裁参与者对仲裁的信任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先后对新任仲裁员开展仲裁规则理解和适用培训,制定相关规则适用指引;北京仲裁委员会与北京市律协联合举办“律师仲裁员信息披露指引示范规则”研讨会等,不断完善关于仲裁送达、保障仲裁员中立公正的披露与回避等相关内部制度。


四、严格依法行使监督职责,规范和促进仲裁能力和公信力提升

坚持依法审查和有限监督原则,一方面,防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滥用,确保商事仲裁制度的优势得以发挥;另一方面,对于违反程序规则、伪造证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予以审慎审查,确有错误瑕疵的,通过撤销仲裁裁决、通知重新仲裁的方式坚决予以纠正,监督敦促仲裁机构规范程序管理、提升仲裁质量。期间,撤销仲裁裁决2件、通知重新仲裁14件,督促仲裁庭纠正仲裁程序中公证送达适用、调查取证及质证、超裁等问题,并及时完善仲裁送达规则、内部文书核阅等提升仲裁质量的制度。对于近年来不断增加的“涉众”“涉刑”仲裁案件,强化虚假仲裁的甄别、防范和整治,制定《北京四中院关于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加强防范整治虚假仲裁的工作指引》,与公安等司法机关密切沟通,加大涉众型、群体性案件化解力度,促使仲裁更好地发挥纠纷化解功能,保障商事仲裁制度健康顺利发展。


五、持续加强国际、区际司法协助,促推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

严格遵守国际条约义务,深入推动涉外商事司法协助规则的统一化发展,促进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在国(区)际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先后承认(认可)和执行23件境外仲裁裁决,涉及ICC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仲裁中心等诸多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无一不予承认(认可)和执行。其中,通过合理解释仲裁规则作出的认可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2024年8月审结的某外国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虽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裁决中对被申请人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作出了不一致的表述,但是法院依职权查明核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并依据正确的名称作出认定和裁判,体现了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积极支持的立场。


六、构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升仲裁司法审查质效

仲裁程序的高效推进以及仲裁裁决的最终执行依赖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质效。四中院针对北京仲裁发展的实际,出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效精审流程指南》及精审模板,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既通过快速审理降低审查案件对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执行程序推进的影响,又强化繁案典型规则的提炼、确立,为仲裁提供规范指引。对网络教育培训仲裁条款效力审查案件,建立示范性裁决,同时引导当事人实质性化解争议或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保障仲裁资源的最优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平均用时逐年缩短。2023年确仲案件审理用时平均64.9天、撤仲案件审理用时平均68.8天。2024年上半年,确仲案件审理用时平均39.8天、撤仲案件审理用时平均54.9天。


七、优化诉仲调衔接机制,打造多元解纷“北京样板” 

注重发挥与国际接轨的多元解纷功能,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导,广泛凝聚智慧,充分发挥诉讼、仲裁、调解的各自优势,实现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与国际接轨,提供多元、优质、高效、便利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建立多元化解“1+1+1+N”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七步法”,拓展不同层级、行业和领域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尤其是外籍、港澳台地区调解员深度参与调解工作的渠道,提升涉外商事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北京市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等知名调解组织在预防潜在争议、解决方式灵活便捷等优势,不断丰富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资源,加强诉仲调衔接机制建设,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成为多元化跨境争议解决中的重要方式。中心成功调解案件40件,调解金额达120亿元。在某资源公司等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中,通过“执源导流”并以“法律指导+执调联动+司法确认”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该起涉外商事仲裁纠纷,不仅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推动纠纷源头化解,提升了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的实际效果。


八、加强体育仲裁审查研究,规范促进我国仲裁发展

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开始施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设立,四中院因此成为全国唯一一家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法院。四中院积极参与体育仲裁相关规则的制定讨论,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开展联合调研座谈,承担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的专项委托课题研究,前瞻性开展体育仲裁司法审查研究,为我国依法化解体育领域纠纷及体育仲裁发展提供司法支持。2024年受理了两件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涉体育商事纠纷仲裁裁决案件,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经审查后依法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2024年9月,四中院审结全国首例申请涉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司法审查案件,明确体育仲裁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等综合审查的规则,细化审查标准。上述案件的审理基本廓清体育仲裁和商事仲裁的受案边界,为我国仲裁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


九、聚焦仲裁体制机制创新,积极贡献司法智慧

积极支持参与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地方性立法工作,多人次参与市委改革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的督察评估会、《北京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开展《司法支持和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重点调研课题,发送专项综合司法建议,就诉仲衔接机制、临时仲裁规则、临时措施落地、智能协同应用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提出意见建议,为推动北京市仲裁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仲裁国际影响力贡献司法智慧。


十、加强智能协同应用,推动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智能高效建设

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打造数据共享、协同办案的统一工作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构建法院与仲裁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文书送达、保全措施、仲裁司法审查等程序中的诉仲对接、当事人信息共享、案卷调取等一体化功能,建立方便、高效、现代化的卷宗材料调取和询问说明机制,提升诉仲工作效率,缩短程序流转耗时,建立审判与仲裁绿色智慧衔接机制。


下一步,北京四中院将继续围绕推动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促进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不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水平,持续推进仲裁、调解、诉讼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北京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助力北京建设一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着力为首都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和“两区”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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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图:Celluloid  ▏文:一裁  ▏编辑: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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