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香港高等法院向俄罗斯银行发出禁诉令,HKIAC仲裁条款

文摘   社会   2024-10-19 08:27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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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向俄罗斯银行发出禁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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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高等法院对一家俄罗斯国有银行发布了禁诉令,禁止其无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条款并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和列宁格勒地区仲裁法院对原告德国银行的诉讼行为。


本案原告为一家德国银行,被告为一家俄罗斯银行。双方于2003年7月23日签订了《ISDA主协议》(ISDA Master Agreement,简称ISDA),涵盖多项外汇及衍生品交易。2022年4月8日,被告被列为欧盟制裁的实体之一。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终止与和解协议》(Termination and Settlement Agreement,简称TSA),终止双方在《ISDA协议》中所有未完成交易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根据TSA协议,原告应于2022年4月8日前向被告支付112,634,610欧元,终止相关交易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TSA协议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明确规定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条款。该条款规定:“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关于协议的存在、有效性、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非合同义务方面的争议,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依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最终解决。本仲裁条款适用英国法律,仲裁地为香港,仲裁员人数为3人,仲裁程序以英语进行。”



2023年6月22日,被告根据TSA向原告提出索赔。原告在2023年8月9日的回信中称,因欧盟制裁,禁止其直接或间接向被告提供任何资金或经济资源。被告所要求的款项只能存入其已被冻结的账户。原告强调,依据TSA的仲裁条款,任何相关争议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不能向俄罗斯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原告拒绝付款后多次在俄罗斯提起诉讼,俄罗斯法院采取了冻结原告资产等临时措施,并发布禁令禁止原告在香港进行仲裁或诉讼。原告上诉称,依据仲裁条款,俄罗斯法院无权处理此案,但其上诉均被驳回。


原告认为被告在俄罗斯的诉讼违反TSA的仲裁条款,故请求香港高等法院发布最终禁诉令。


被告辩称,其针对德国实施和执行欧盟制裁寻求救济,而对于此类事项,俄罗斯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俄罗斯法院审理的事项不属于可仲裁事项。根据《基本法》第13条和第19条,香港法院在审理涉及国家行为的案件时,必须从行政长官处获取相关证书,而行政长官又必须从中央人民政府获取证明文件。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的外交事务,因此香港法院对外交事务及其他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此外,由于欧盟制裁的影响,被告担心仲裁庭可能无法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本案不涉及“国家”或“国家行为”,因此《基本法》第13条和第19条与本案无关。尽管被告俄罗斯银行的大部分股份由俄罗斯联邦持有,但没有证据表明它是国家实体。原告是受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监管的德国银行,但BaFin的行为并不代表德国国家行为。



本案的核心是两家银行之间的纠纷,法院需裁定的只是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该协议是否涵盖了当前争议及俄罗斯诉讼中的请求,以及是否应根据原告的申请发布禁令。



对于欧盟制裁的影响,法院指出,双方在TSA中自主选择适用英国法律,根据英国法律,欧盟制裁对TSA或香港仲裁产生的任何影响都是双方选择的结果。且欧盟制裁自2014年3月起已经生效,双方签署TSA时应已知晓制裁的影响。仲裁庭的裁决结果,无论支持哪一方,都是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结果。



法院最终裁定,案涉争议均属于TSA中仲裁条款的范围,法院将根据原告的要求发布强制性禁令和宣告性救济。


案例索引:[2024] HKCFI 2529






来源:中国仲裁(CNARB)、一裁律师事务所(YP)

图:Celluloid  ▏文:一裁  ▏编辑: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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