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香港高等法院:当事人明确表示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仲裁协议有效

文摘   2024-10-30 09:39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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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当事人明确表示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仲裁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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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8日,香港高等法院在T v. O案中作出裁定,撤销缺席判决,并裁定争议交由仲裁处理。


该案中,法院援引了[2016] 1 HKC 149案的观点:如果各方明确表达了仲裁的意图,即使他们选择了一个不存在的机构或规则,该协议也不会因此无效。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出将争议提交香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图,因此案涉仲裁协议有效。


法院还指出,只要有初步证据表明存在仲裁协议,诉讼程序的中止就是强制性的。因此,必须有足够明确的证据表明,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向另一方“明确地行使了诉讼权利”并放弃了仲裁协议下的权利,才可以拒绝中止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并无明示或默示协议表明仲裁不再是最终争议解决手段。被告未放弃根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的权利。


背景事实:

T公司(“原告”)与O公司(“被告”)签订投资管理协议(“IMA”),双方在协议终止和资产归还问题上产生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1月22日获得缺席判决和扣押令。


被告称其并未收到法院传票,对诉讼程序不知情。被告主张IMA中包含有效的仲裁协议,依据《仲裁条例》第20条申请中止诉讼并将案件提交仲裁,同时撤销缺席判决。


相关条款约定:

IMA第11.2条“The courts of Hong Kong shall hav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over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IMA 第11.3条“...If, within 7 days of one party notifying the other of any dispute(s), the parties fail to resolve any such dispute(s), the dispute(s)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relevant legally authorised body in Hong Kong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rules presently in force at the time of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Hong Kong and the language for arbitration shall be Chinese or English.”


另外,关于能否撤销缺席判决,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在立案的一年半之后才申请撤销缺席判决,但法院接受被告的解释,即因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在2022年底发生重大变动,导致被告对案件相关事项的了解滞后,在收到扣押令后才得知该缺席判决。而且IMA的条款表明,协议的终止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被告的抗辩具有“胜诉的可能性”。最终,法院适当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允许被告撤销缺席判决。




来源:中国仲裁(CNARB)、一裁律师事务所(YP)

图:Celluloid  ▏文:一裁  ▏编辑: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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