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旗舰店中,某产品的销售页面有“中国科学院升级研发”“XXX认准中科院”“中科院授权指定官方旗舰店”等宣传字样。
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商家在与中科院某所的相关合作合同中,具体合作内容仅限于提供咨询服务,在合同签订后,双方也仅只进行过一些技术交流,实际该产品并非和中科院合作研发,中科院也从未授权其旗舰店为中科院授权店。
案件性质及违反条款
因此,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的违法行为。
查实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法规科
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