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马石学院 | 以案说法:广告宣传要注意!

文摘   2024-11-19 17:14   浙江  

泡脚粉宣传排毒、祛湿?

NO NO NO!
万万不能这么宣传!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款普通商品泡脚粉,在宣传中却称其具有“排毒、祛湿、活血化瘀、减脂、助睡眠、调节痛经”的功能。

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案件性质及违反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因此,商家涉嫌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


查实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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