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如何判断《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属于终局性的、成熟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文摘   2025-01-16 15: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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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裁判要点


认定该责令改正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是终局性的、成熟的行政行为。按照成熟原则,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处理的阶段才能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成熟一般有两个指导性的标准,其一是行政机关做决定的程序是否可能由于合法性审查而打乱。如果合法性审查可能打乱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程序,则该行政行为尚不成熟,如预备性的行为就非成熟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xx区市监局经过立案审批、现场检查后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何某某,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完整且已终结,显已不会受合法性审查的影响。其二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否会受行政行为的影响,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或减少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改变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就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本案中,xx区市监局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系为了让何某某遵守并履行其决定,且该通知要求何某某改正的内容为停止加工销售煤球,该内容明显系对何某某设定的义务。故,涉案责令改正通知明显对何某某的权利义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xx区市监局作出的涉案责令改正通知并非临时性、过程性、阶段性的行为,xx区政府以此为由认为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不当。



02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某,男,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区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何某某因诉合肥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行初2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某,被上诉人xx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法谚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所以过于迟延的请求法律救济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有些情况下,过早的请求法律救济,同样不被法律所允许,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说,通常都是针对一个行政处理,提起复议或诉讼。这就存在一个提起复议或起诉的时机问题。按照成熟原则,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处理的阶段才算成熟,才能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案中,案涉的责令改正通知,系xx区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的自行改正其违法行为从而可以受到较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机会的告知,是过程性、阶段性行政行为,非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并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影响。因此,被告认为对案涉责令改正通知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4-1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实施的行为未进行审查,对执法部门上门妨碍上诉人正常生产生活的事实认定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影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以及一审判决,结合对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区市监局作出的(合包)市监常责改字〔2018〕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认定该责令改正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是终局性的、成熟的行政行为。如一审法院所言,按照成熟原则,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处理的阶段才能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成熟一般有两个指导性的标准,其一是行政机关做决定的程序是否可能由于合法性审查而打乱。如果合法性审查可能打乱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程序,则该行政行为尚不成熟,如预备性的行为就非成熟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xx区市监局经过立案审批、现场检查后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何某某,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完整且已终结,显已不会受合法性审查的影响。其二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否会受行政行为的影响,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或减少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改变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就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本案中,xx区市监局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系为了让何某某遵守并履行其决定,且该通知要求何某某改正的内容为停止加工销售煤球,该内容明显系对何某某设定的义务。故,涉案责令改正通知明显对何某某的权利义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xx区市监局作出的涉案责令改正通知并非临时性、过程性、阶段性的行为,xx区政府以此为由认为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不当。

综上,xx区政府作出的〔2018〕包复驳24号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行初22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合肥市xx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包复驳24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责令合肥市x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合肥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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