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吉0183行初4X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吉01行终4X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吉行再2X号行政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德惠市XX乡人民政府已经依法履行职责,对堆放垃圾场已治理完毕。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吉0183行初1X号行政判决:确认德惠市XX乡人民政府原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治理职责违法。
02
裁判理由
03
案件要旨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也包括行政机关为避免公益损害持续或扩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金等对受损公益进行恢复等综合性治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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