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无证房屋未经认定违法建筑的,征收主体应给予补偿

文摘   2025-01-14 15:34   北京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裁判要点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具有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并未被认定为系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情况下,征收主体关于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不应予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上诉状中提出要求行政机关给付其迟延支付补偿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未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未超出原诉请范围,二审法院一并作出判决,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闫某峰,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某艳,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沈阳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宣,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省沈阳市XX区城市更新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光,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因与金某艳、第三人沈阳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省沈阳市XX区城市更新局(原辽宁省沈阳市XX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43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无证房屋、构筑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予补偿。

关于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是否应予以补偿及补偿数额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具有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XX区政府既未发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又未对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XX区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达金某艳,金某艳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并自动搬迁后,又称评估错误,不予补偿。故在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并未被认定为系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情况下,XX区政府关于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不应予补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无证房及构筑物的补偿数额。鉴于诉讼时涉案建筑已被拆除,而评估报告系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的评估项目及数量而作出,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数额均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确定无证房及构筑物的估价结果,判令XX区政府向金某艳给付无证房及构筑物的补偿款,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象不仅包括房屋,也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本案中金某艳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远远超过正常通行所需面积。因XX区政府未依法发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且XX区政府已经确认土地使用权面积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二审法院认定XX区政府应当对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并依据XX区政府和金某艳当时均无异议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估价结果,判决XX区政府给付金某艳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并无不当。

关于XX区政府是否应当给付金某艳利息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一审庭审中, XX区政府自认对涉案建筑实施了拆除,但具体拆除时间不清楚,金某艳称其于2012年12月已经履行了自动搬迁义务,但XX区政府至今未向金某艳给付征收补偿款。故二审法院判决XX区政府以2012年12月1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向金某艳支付迟延给付补偿款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XX区政府称金某艳在二审程序中主张征收补偿款利息损失,二审法院直接判决该损失存在程序错误的主张。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并不必然损害被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且有利于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本案中, 金某艳在上诉状中提出要求XX区政府给付其迟延支付补偿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未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未超出原诉请范围,二审法院一并作出判决,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XX区政府关于二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XX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XX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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