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老伯早年与妻子离婚,后与王阿姨相识并登记结婚。
今年,村里发放土地补偿费,但并没有王阿姨的份额。
村委会表示,根据此前村里作出的分配方案,夫妻双方户口在本村且离婚后户口均未迁出的,一方再婚后,若再婚配偶户口不在本村或婚后迁入本村的,再婚配偶不享受土地补偿费分配待遇。因此王阿姨不具备领取土地补偿费的资格。
陈老伯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相关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驳回了陈老伯的起诉。
哪些事项属于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处理的范围?
如果村民认为村里的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如何维权?
村委会、村民会议均有权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但是参与人员、决议事项范围以及监督管理程序有所不同。
实践中,很多人混淆了村委会、村民会议的身份,遗忘了关于村民会议的监督程度,盲目地起诉村委会,导致自身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救济。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决定的情形,而非村民会议作出决定的情形。
如果认为村委会的决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村民如果认为村民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存在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以请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是否有权监督集体财产的使用、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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