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妨害公务、袭警案”裁判要旨

学术   2024-11-20 00:01   河南  

人民法院案例库---“妨害公务、袭警案”裁判要旨

【案例】周某宝妨害公务案【(2010)锡刑终字第71号】

【裁判要旨】以放火的方式实现其他犯罪目的的行为属牵连犯,处理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但适用该原则应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为前提,即该行为须同时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放火罪是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在量刑上与妨害公务罪差距较大,在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应当慎重。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行为明确指向在场执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定对象,且在当时的客观环境下尚不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不构成放火罪;该行为没有造成重伤后果,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范某某妨害公务案【(2021)沪0110刑初225号】

【裁判要旨】在人民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辅警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辅警进行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案例】江某祥袭警案【(2022)鄂01刑终889号】

【裁判要旨】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辅警不能单独构成袭警罪的对象。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的,不构成袭警罪,视情可构成妨害公务罪等犯罪。

【案例】周某某袭警案【(2023)辽09刑终13号】

【裁判要旨】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同时符合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袭警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在驾驶机动车逃跑过程中撞击人民警察和辅警,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驾驶机动车撞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案例】朱某祥袭警案【(2021)苏1282刑初391号】

【裁判要旨】为了更加有效地惩治暴力袭警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设置了升档处罚情节,即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警察因在路面设卡检查遭犯罪分子开车冲卡造成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包括直接开车撞击值勤警察;在警察意图控制驾驶人员和车辆时强行加速逃跑致警察被撞击、挤压等情形。前一种情形显然属于该罪的升档处罚情节,而后一种情形则需要根据具体行为、周边环境、危险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系因酒驾被查处,在警察将身体探入驾驶室车窗内进行控制时,被告人突然加速从仅能勉强容纳一辆汽车通过的狭窄空间内冲撞逃离,虽然并非径直撞向警察,但必然导致警察遭受一旁障碍物的撞击、挤压,结合被告人驾车的速度、撞击的情况等具体因素考量,能够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该行为会危及警察人身安全,且客观上也导致两名警察因撞击、挤压构成轻伤、轻微伤,应对其适用加重处罚条款,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王某袭警案【(2021)甘0302刑初97号】

【裁判要旨】袭警案件不宜适用刑事和解,但行为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仍然是其主动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反映,是其人身危险性降低的表征。对于行为人犯袭警罪后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酌情从宽处理。

【案例】罗某某妨害公务案【(2023)桂14刑终206号】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在一审庭审中针对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作了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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