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时效与期限汇总,官司打多久心中有数
学术
2024-11-26 08:01
河南
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执行申请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第6、7条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的,视为送达。涉外。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2条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7条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特别程序。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内发出执行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22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4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85条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8条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1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8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7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二次流拍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 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5日内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