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同居”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期间的共同居住,为了便于识别,笔者将其称之为“合法同居”;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姑且称之为“非法同居”。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同居指称的对象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共同居住,而如果是“以夫妻名义”的共同居住,则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涉嫌重婚罪[1],应予以刑事处罚;三是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下,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以称之为“未婚同居”。
1、对于合法同居引发的股权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合法同居引发的股权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双方协议处理原则。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公司股权,在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婚姻关系被依法撤销时,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割。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又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公司股权,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即对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可以多分。
(3)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原则。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公司股权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即多分同居期间所得股权给无过错方,不得侵害重婚一方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比如,甲有配偶乙,甲又与丙登记结婚,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甲、丙在无效婚姻期间所得公司股权时,不能将甲乙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分给丙,否则就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不同于其他性质的财产,因此,在按照以上原则分割时,尚须尊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其法律特征有:①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如合伙合同。没有共同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不会产生,丧失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会解体。②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所以,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③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但是,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伙人可以按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常见的共同共有主要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和合伙财产。
根据以上分析,合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包括公司股权,法律将其视同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
2、对于非法同居引发的股权分割
非法同居与合法同居的区别在于非法同居的双方并未依法登记结婚;而合法同居的双方是履行了登记结婚手续的,这一区别决定了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具有以下特点。
(1)双方协议处理原则的同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非法同居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这是与合法同居和未婚同居的显著区别。因此,非法同居双方在协议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股权时,应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法律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如果得到支持,将是对法律公信力的破坏,是对违背道德行为的鼓励。
(2)不应按照共同共有对待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股权。非法同居期间的所得财产由于缺乏共同共有的存在前提,因此不得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来处理。比如甲乙非法同居期间,甲所得股权的,乙若想参与分割,其必须证明自己对该股权有贡献方可。否则乙对该股权不享有所有权。这是与共同共有不一样的,假设甲乙是合法同居情形,则甲所得股权视为甲乙共同财产,甲乙分割时,乙无须就自己对该股权作出贡献进行举证。
(3)不得有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同样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处理,但由于当事人往往对同居存在主观过错,故意而为,极有可能通过协议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尤其是损害合法夫妻另一方的权益。比如,甲乙是夫妻,丙丁是夫妻,甲丙非法同居期间所得公司股权,甲丙通过协议分割,很可能损害乙、丁的权益,因此,在确认协议分割的效力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对乙、丁的权益是否造成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不同于其他性质的财产,因此,在按照以上原则分割时,尚须尊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未婚同居引发的股权分割
未婚同居与非法同居的区别在于未婚同居双方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而非法同居则是一方或者双方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这一区别也决定了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包括股权的分割有自己的特点:
(1)协议处理原则。与合法同居与非法同居一样,在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时,也以协议处理为优先原则,但不同的是,由于未婚同居通常不存在双方的主观过错,因此协议处理的适用比在合法同居和非法同居中的适用应当处于更优先的位置。
(2)不应作为共同共有处理原则。与非法同居一样,未婚同居也不是产生共同共有的法律前提,因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不得作为共同共有来处理,如果一方想分割另一方所得的股权,必须证明自己对该股权的获得作出贡献,否则该股权只能视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3)公平合理原则。当然,鉴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和双方均不存在过错的事实,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也应当考虑到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的进行财产分割,包括公平合理的进行股权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不同于其他性质的财产,因此,在按照以上原则分割时,尚须尊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