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条件和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问题。
关于附条件的执行依据,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是调解书确定了担保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当事人认为条件成就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责任。此时就涉及对当事人履行调解书的情况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查的问题。新规范第37条参考了(2019)最高法执监24号执行裁定确定的规则,对于事实比较清楚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判断;但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认定,当事人可通过另诉等方式主张权利。
关于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新规范第38条参考了(2020)最高法执监275号执行裁定确定的规则,执行依据涉及对待给付义务的,在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对对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来源:邵长茂:执行案件常见法律适用问题解析-《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