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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5年2月4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
征求意见稿与正式发布稿差异对比
一、整体结构调整
章节合并与优化:
征求意见稿的“第三章 基本要求”在正式发布稿中拆分为“第三章 独立性基本要求”和后续章节,部分条款重新归类。 正式发布稿将“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临时借出员工”等条款合并为“第十章 与审计客户之间的人员交流”。
正式发布稿新增“第十六章 附则”,明确过渡期安排、解释权归属及施行日期(2025年7月1日)。
二、具体条款差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正式发布稿新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调法律依据。
正式发布稿简化表述,明确“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提出的独立性要求同样适用于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删除征求意见稿中“除非另有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原第六条):
正式发布稿将“形式上的独立性”定义为“理性且充分知情的第三方看来是否独立”,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外在表现”的表述,更强调第三方视角。
正式发布稿明确“业务期间”以“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二者时间孰早为准”,增加操作性。
正式发布稿新增“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为公众利益实体类型。
第三章 独立性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原第三十三条):
正式发布稿新增“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为公众利益实体,并明确非上市金融机构的例外情形。
正式发布稿将“非鉴证服务”的终止条件从“开始执行审计业务前”改为“承接审计业务前”,时间节点更明确。
第四章 收费
第四十七条(原第四十七条):
正式发布稿将“连续五年收费占比超过30%”的复核要求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改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复核”,强调复核的独立性。
正式发布稿将“连续五年”改为“连续三年”,缩短触发终止审计业务的收费依赖年限。
第十章 与审计客户之间的人员交流
第八十一条(原第八十八条):
正式发布稿将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的冷却期从“十二个月”改为“不少于十二个月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期间”,更严格。
正式发布稿删除“企业合并例外情况”中的“Nic”(疑似排版错误),修正为“应付该人员的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第十一章 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第九十二条(原第一百零一条):
正式发布稿新增“冷却期的计算方法”,明确不同职务的冷却期长度(如项目合伙人冷却期为5年)。
第十二章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第一百一十条(原第一百一十九条):
正式发布稿明确禁止向公众利益实体提供“编制单一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等服务,细化禁止范围。
正式发布稿新增税务服务中“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目的限制,强化反避税要求。
第十四章 违反本准则的规定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原第一百七十三条):
正式发布稿新增“若法律法规禁止终止审计业务,应遵守报告或披露要求”,完善例外处理。
第十六章 附则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过渡期安排,允许已签约的非鉴证服务在2026年7月1日前逐步合规。
三、删减内容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七章 涉及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且审计报告含有使用和分发限制条款的情况”在正式发布稿中被删除,相关要求可能合并至其他章节。 征求意见稿“第九章 贷款和担保”部分条款被简化,正式发布稿删除部分重复表述。
四、总结
正式发布稿的主要修改方向包括:
强化法律依据:明确引用《注册会计师法》,提升规范效力。 细化操作标准:如冷却期计算、复核独立性要求等。 扩大公众利益实体范围:新增中央企业集团等类型。 加强过渡安排:为既有业务提供合规缓冲期。 删除冗余条款:合并重复内容,提高可读性与可操作性。
通过上述调整,正式发布稿在结构严谨性、条款清晰度及执行力度上均有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