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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5年1月16日
问题【关于客户经理责任款的会计处理】:将逾期应收账款利息确认为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案例:A公司主营电网电缆的生产及销售。A公司电缆业务采用经理负责制的营销模式,与客户经理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委托合同》,客户经理对其开发的业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客户不能按业务合同约定回款,客户经理应对逾期应收账款产生的利息承担补偿义务。在应收账款逾期时,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计提逾期利息,同时就相同逾期利息金额确认其他应收款—客户经理责任款。20X3年末,A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客户经理责任款账面余额5亿元,A公司已对此计提大额坏账准备。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预期从客户经理获得的补偿只有在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情况下才应予以确认。本案例中,根据合同约定,客户经理对其开发的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的逾期利息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实质上构成了一项担保义务。A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判断其是否满足或有资产的定义以及资产确认时点。根据准则相关规定,只有在满足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为一项资产,基本确定指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从公司大额应收客户经理责任款并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来看,公司确认应收客户经理责任款的时点可能不恰当。公司不能简单地以应收账款逾期为由确认应收客户经理责任款,还应当结合客户经理的支付能力、历史支付情况等综合考虑是否符合“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条件。本案例摘选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