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以被收购方原股东任职为条件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的会计处理

职场   2025-02-03 15:08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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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文日期:2025年1月16日



问题【以被收购方原股东任职为条件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的会计处理】:企业合并中,以被收购方原管理团队股东继续任职为条件,分期支付后续股权收购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A公司收购B标的公司100%股权,在此过程中,20X1年A公司与B标的公司管理团队股东(持股30%)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在管理团队股东仍继续在标的公司任职、遵守标的公司员工管理相关规定且标的公司未出现重大不利影响事项的前提下,A公司应于20X4年12月31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团队股东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如20X4年12月31日前管理团队股东主动离职,或因重大失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被标的公司辞退,则A公司无需向离职的管理团队股东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该支付安排是A公司与管理团队股东的特殊约定,不适用于不在B标的公司任职的所有原股东。

对于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公司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相关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本案例主要讨论A公司对管理团队股东的第二期转让款相关或有支付安排,是否构成职工薪酬。

对于被收购方原股东的或有支付,有可能是基于其员工身份、为取得其服务支付的职工薪酬,也有可能是基于其原股东身份、为取得其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而支付的企业合并的或有对价。本案例中,第二期股权收购款在管理团队离职后自动取消,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有关安排属于职工薪酬范围。


本案例摘选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5年1月16日



审计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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