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住建局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中显示,为了贯彻落实相关土地管理法的要求,适应当前房屋征收安置新形势,结合芜湖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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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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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上位法依据
明确上位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调整非住宅房屋补偿政策
第一,将可补偿的非住宅房屋认定时间放宽到2007年8月14日,与住宅房屋认定保持一致。
第二,通过评估方式确定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
第三,对于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无有效证照的非住宅房屋,授权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建造年代、经营状况、历史成因等因素予以认定、补偿。
第四,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标准,将非住宅房屋奖励标准提高到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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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房屋补偿评估机制作用
《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我市通过评估方式制定房屋重置价格和区位价格补偿标准的方式进一步明确。
(四)完善安置人口认定规则
第一,将现行政策中的“补偿人口”概念修改为“安置人口”。
第二,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基础,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综合认定,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直接划等号。
第三,具体安置人口认定情形中,删除“本村出生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中的“一直”要求,新增胎儿利益保护规定。
第四,明确授权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安置人口认定。
第五,明确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间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第六,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删除要求被征收人开具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证明的要求,修改为承诺制,被征收人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函询或外调的方式进行必要的核实,被征收人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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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授予各区(开发区)补偿安置相应权限
因各区(开发区)城镇化程度不同,补偿安置政策难以统一规定,有必要明确授予各区(开发区)补偿安置相应权限。除上述条款规定的无有效证照的非住宅房屋认定补偿及安置人口认定外,新增专门条款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可以对无有效证照房屋认定补偿、安置人口认定、安置房价格确定、档案管理等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征收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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