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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成本,缩短交易时间,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是指交易二手房在抵押状态下,买卖双方涉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即买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卖方存在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包含“组合贷款”及“商转组贷款”),双方约定以“带押过户”方式进行二手房交易,可在抵押状态下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无需提前结清原贷款,也就是直接进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三合一”合并登记。
二、“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申请对象
在西双版纳州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西双版纳州辖区内买卖二手自住住房,符合西双版纳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三、“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申请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买方(以下简称买方)、原借款人卖方(以下简称卖方)双方自愿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办理申请。
(二)所交易二手住房产权关系明晰、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带押过户”的抵押物为卖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住房并已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物性质为住宅(不包含车库、商铺等),有且仅有一个抵押权人(即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买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卖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正常还款状态,不存在逾期、诉讼、原贷款相关业务未办结等情况。
(五)买方贷款金额必须大于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所需资料
(一)买方、配偶及其共有权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资料: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家庭住房状况查询证明、工资证明、个人信用报告、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等资料。
(二)卖方、配偶及其共有权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资料: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原贷款抵押物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借记卡(Ⅰ类账户)等资料。
五、“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办理流程
(一)买卖双方同时向西双版纳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带押过户”业务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初审,买卖双方签协议。
(二)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签买卖合同、备案。
(三)买方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签借款合同。
(四)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三合一”登记业务、上税。
(五)贷款发放。
六、其他事宜
(一)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应当对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登记、原贷款抵押权注销、贷款发放资金划转情况进行全流程跟踪,及时掌握贷款办理进度,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做好贷款职工服务工作。
(二)本通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及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