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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充分保障住房公积金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进一步优化我州营商环境,降低交易双方资金及时间成本,提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再次交易效率、便利度和交易登记安全性,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及《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政策解读
(一)“带押过户”的重要意义
“带押过户”是指住房公积金在押房产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过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需先还贷解押后再办理过户转移。“带押过户”的核心是免去提前筹款还贷解押环节,实现带抵押房产过户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步办理。办理“带押过户”业务是落实《民法典》带押转让制度的有效手段,是对不动产转移与抵押登记协同业务的有力提升,是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便民利民公共服务的有益探索。“带押过户”将激发二手房市场交易活力,间接加快增量房去库存,更好地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办理过程注意事项
1.目前仅限办理出售方贷款为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方符合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且是交易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二手房。
2.卖方的公积金贷款是逾期状态不得办理。
3.不以二手房买卖交易方式申请的不得办理。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买方“带押过户”贷款资金优先用于清偿交易房产关联贷款对应的贷款本息,剩余金额划入卖方原还款账户。
5.贷款发放时发放金额必须大于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之和。(例如:卖方贷款结清余额485963.33元,500000元为买方贷款发放额,14036.67元剩余金额划入卖方原还款账户)
6.除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外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的不得办理。
7.买方申请二手房组合贷款的不得办理。
8.卖方原贷款为组合贷款(含商转组)的不得办理。
9.“带押过户”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