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起,舉報濫用公屋獎勵3000元!

时事   2024-10-18 18:58   中国香港  

10月16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發表新一份《施政報告》,其中提及房委會將於明年1月推出「善用公屋資源獎勵計劃」(詳情,為提供確切情報舉報濫用公屋人士提供獎賞。

對於獎勵機制會否造成「篤灰」文化,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署署長羅淑佩昨日(10月17日)回應指,政府十分關注鄰里關係,因此獎勵金額不多,僅參考好市民獎,設為3,000元(港幣,下同)。

羅淑佩還提到,公屋濫用不易偵查,但透過舉報可較容易找到線索和證據,並進行深入調查。她強調,政府會為舉報成功與否設立多項條件,防止濫用舉報機制,包括須實名舉報、按要求補充資料等,而且須在成功發出收樓通知書後,才視為成功舉報。

羅淑佩

至於多名住戶同時舉報一住戶,如何分配獎金,羅淑佩指,房屋署將成立由首長級主持的會議審視個案,如多名住戶同時提供有用線索,個案會交由委員會商討,決定獎金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今次《施政報告》還提出將透過降低入息限額、提高額外租金等方式,收緊富戶政策。


涉隱瞞擁有物業,2人獲罪



房屋署昨日指出,一名公屋申請人因在申請公屋期間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共被判罰款3.2萬元及監禁4周(緩刑12個月)。另一名居屋白表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亦因申請購買居屋時沒有如實申報所有資產,虛假陳述罪罪成,被判罰款2萬元及監禁4周(緩刑12個月)。


對此,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會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及資助房屋的行為,亦提醒所有公屋及資助出售單位的申請人,在申請公屋及購買資助房屋時,因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或26(2)條,如罪名成立,最高可分別判罰款5萬及監禁6個月或罰款50萬及監禁1年。

發言人續指,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單位已入伙,法庭根據《房屋條例》第26A或26B條作出命令,可要求購買人將單位移轉予房委會或房委會提名的人士;或要求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以供沒收,款項金額等於該單位的原來買價與在定罪日或判令發出日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單位仍未入伙,房委會可撤銷較早時與購買人所簽訂的買賣協議,並根據有關條款沒收購買人所繳付的訂金。




(本文圖片來自星島、香港01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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