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瞞報在港房產,碩門邨公屋戶判囚30日不獲緩刑!

时事   2024-10-23 18:15   中国香港  

近年來,香港特區政府嚴打濫用公屋→《為嚴打公屋濫用,港府:加強審查,包括內地及海外資產!》,可總有「一些人」妄圖以瞞報的方式混水摸魚,不過,等待他們的只有被抓的結局。

10月21日,一名女子因申請公屋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違反《房屋條例》,被判監禁30日,涉事公屋單位已於今年5月被收回。

據了解,該名公屋住戶申請公屋時,在2018年及2019年向房屋署遞交的兩份申報表中,沒有申報她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從而獲配一個位於碩門邨的公屋單位。其後調查揭發,她在案發時擁有一個元朗區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碩門邨

該名住戶就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被檢控,沙田裁判法院早前裁定其罪名成立並押後至10月21日判刑。

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涉及寶貴的公屋資源,裁判官認為,被告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因此就兩項控罪各判監禁20日,其中有10日屬同期執行,即共監禁30日。該案亦是第二宗涉及瞞報判監而不獲緩刑個案。


昨日(10月22日),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發言人強調,申請人在申請公屋時,因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其公屋申請會被取消,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




(本文圖片來自香港01、商台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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