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吴兴大队环城水上中队成功查处两起无证从事港口经营行为。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一些心存侥幸的非法港口经营业主在废弃码头“重操旧业”,利用双休日、夜间等时段开展船舶装卸作业,企图躲避执法监管。对此,湖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通过加强重点时段巡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等举措,严厉打击非法码头装卸行为,着力营造良好的港口经营环境。
基本案情:巡查中发现废弃码头存在装卸作业痕迹
日前,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妙湖线半路桥已关停的废弃码头有装卸作业痕迹。根据这一线索,大队组织人员力量深入调查取证、夜间蹲守,在该废弃码头成功查获一起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调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涉事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并作出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涉事船舶所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前:非法码头无任何隔离设施
整改后:对非法码头采取硬隔离
群众举报废弃码头船舶停靠装卸散货
近日,执法人员接群众反映在埭溪镇小羊山村附近河段一废弃码头有船舶在装卸散货,同时在该场地周边路段停有多辆货车。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询问、实地走访、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工业园区内存在多个施工场地,通过工程车将土料运输到附近的一处装卸作业点转驳到运输船上,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资质和审批手续,属于擅自非法从事港口经营。目前,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后:非法码头装卸作业点采取硬隔离措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维护港口经营秩序。通过多方联动和多举措整治,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有力震慑和遏制港口码头无证经营、非法占用、违规生产等扰乱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行为,保护了港口岸线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航道通航安全。有效打击夜间船舶进出港口不报告、未正常使用AIS设备等违法行为,规范了船舶的安全运营,降低了水上交通事故风险,确保了辖区水域通航有序。执法人员温馨提示: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开展港口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规定,应当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和港口经营许可,切勿未经许可擅自建设码头设施、擅自使用码头设施提供港口经营服务;有装卸货物需求的单位或个人要到有经营资质的港口企业码头进行装卸,不要贪图短期利益选择非法码头,给船舶和货物带来不必要的安全风险及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