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中老年常见疾病是否应作为交通事故损失参与度的考量因素?

职场   2024-12-24 09:01   江苏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达自身疾病是否作为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参与度的考量因素。鉴定意见载明“李某达C3/4、C4/5、C5/6层面黄韧带肥厚、椎管狭窄,颈椎退行性变,说明其颈部存在明确的自身退变”,发生事故时李某达已经49周岁,颈椎退行性变属于该年龄段较为常见的情况,除非情况严重,本无须手术治疗,而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李某达进行手术治疗,进而构成十级伤残,且本次交通事故李某达没有责任,故即使李某达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损害后果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故仍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对甲财产保险公司主张的应当考虑李某达自身疾病损失参与度的意见不予支持。【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李某达诉夏某、甲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中老年常见疾病是否应作为交通事故损失参与度的考量因素


案件索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4564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达自身疾病是否作为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参与度的考量因素。鉴定意见载明“李某达C3/4、C4/5、C5/6层面黄韧带肥厚、椎管狭窄,颈椎退行性变,说明其颈部存在明确的自身退变”,发生事故时李某达已经49周岁,颈椎退行性变属于该年龄段较为常见的情况,除非情况严重,本无须手术治疗,而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李某达进行手术治疗,进而构成十级伤残,且本次交通事故李某达没有责任,故即使李某达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损害后果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故仍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对甲财产保险公司主张的应当考虑李某达自身疾病损失参与度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4日,夏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李某达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达不负事故责任。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夏某,在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李某达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各方均认可医疗费为108946.52元,其中乙财产保险公司为李某达垫付抢救费71514.33元。

李某达就伤残情况等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载明:“颈椎术后,残疾等级比照……评定为十级。关于颈部损失参与度:被鉴定人外伤史明确, 伤后查磁共振成像(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片示:C 2/3、C3/4、C4/5、C5/6、C6/7椎间盘中央型突出,C3/4、C4/5、C5/6层面黄韧带肥厚、椎管狭窄,颈椎退行性变,说明其颈部存在明确的自身退变,但外伤后出现颈部压痛、双上肢肌力下降等与颈部损伤相关的症状及体征,以上外伤与自身疾病共同作用,进而达到手术指征,作用力大小难分主次。故本所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本次外伤与其自身病变共同导致目前后果。李某达外伤后行颈部手术治疗的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外伤与自身病变共同导致目前后果。”

李某达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向李某达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95669.02元(包括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诉讼费用由夏某、甲财产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达自身疾病是否作为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参与度的考量因素。鉴定意见载明“李某达C3/4C4/5C5/6层面黄韧带肥厚、椎管狭窄,颈椎退行性变,说明其颈部存在明确的自身退变,发生事故时李某达已经49周岁,颈椎退行性变属于该年龄段较为常见的情况,除非情况严重,本无须手术治疗,而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李某达进行手术治疗,进而构成十级伤残,且本次交通事故李某达没有责任,故即使李某达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损害后果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故仍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对甲财产保险公司主张的应当考虑李某达自身疾病损失参与度的意见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甲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达赔偿损失259671.32(其中174156.99元直接支付给李某达,71514.33元直接支付给甲财产保险公司14000元直接支付给夏某);二、驳回原告李某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财产保险公司上诉意见与一审辩称相同,对此一审法院已进行充分论述,论理和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故对甲财产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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