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达自身疾病是否作为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参与度的考量因素。鉴定意见载明“李某达C3/4、C4/5、C5/6层面黄韧带肥厚、椎管狭窄,颈椎退行性变,说明其颈部存在明确的自身退变”,发生事故时李某达已经49周岁,颈椎退行性变属于该年龄段较为常见的情况,除非情况严重,本无须手术治疗,而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李某达进行手术治疗,进而构成十级伤残,且本次交通事故李某达没有责任,故即使李某达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损害后果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故仍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对甲财产保险公司主张的应当考虑李某达自身疾病损失参与度的意见不予支持。【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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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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