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未成年人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如何划分及承担问题。被告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达到驾驶许可条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被告王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明知王某系未成年人,仍与其一起从被告邓某处租赁车辆,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相应的责任,应与被告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朱某作为王某的法定监护人,周某兵、李某作为周某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之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邓某作为车辆承租方即管理人,负有审核租赁人主体资格的责任,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王某、周某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将车租给该二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酌情认定被告邓某与被告王某、周某承担的比例为5:5。【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 中国法制出版社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要读者经常留言或者点击右下方的“点赞”、“在看”、否则将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希望每天准时看到我们的推送,麻烦将【保险诉讼参考】公众号加星标,多留言、多分享,每次看完文章后记得点击页面右下方的“点赞”和“在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