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代其与侵权人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虽有“此事情一次性解决,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及费用都与对方无关,互不追究对方责任”的约定,但综合考虑签订上述《协议书》的时间、受害人治疗情况等因素,受害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与《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不仅存在重大误解,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据此两审法院认定《协议书》具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并无不妥。【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可撤销。庭审中,张某营主张朱某耀对于其母亲及妻子代为签订的上述协议是明知且同意的,且自己已经履行给付款项义务,因此合法有效,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为证。虽朱某耀对上述录音证明目的及合法性不认可,主张其母亲及爱人不代表他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录音提供不完整且系偷录,但结合案情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朱某耀家庭内部关系、该赔偿款项业已履行,朱某耀主张自己对该协议的签订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故法院认定朱某耀对该协议的签订是明知且知情的,但是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所商议的赔偿款项18000元以及朱某耀在起诉后申请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载明,因此次事故朱某耀构成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赔偿款项与造成的后果之间差距甚大,故法院认定朱某耀在与张某营签订该协议书时对自己已经构成伤残的严重后果是没有明确认知的,现其基于对自己伤情错误认知而与张某营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现朱某耀请求撤销该《协议书》,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故作出(2020)京0108民初19804号民事判决:一、张某营赔偿朱某耀十一万四千二百四十八元七角六分;二、驳回朱某耀其他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案例讨论:您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代其与侵权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受害人能否起诉要求侵权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领取方式
整理资料不易,法律手册需付费获取哦,如您有需要,可添加小编微信“baoxian-susong”,即可按指引付费获取全国不同省市地区相应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法律手册(2024版)》哦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要读者经常留言或者点击右下方的“点赞”、“在看”、否则将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希望每天准时看到我们的推送,麻烦将【保险诉讼参考】公众号加星标,多留言、多分享,每次看完文章后记得点击页面右下方的“点赞”和“在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