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明确:魏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74岁,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孔某侠已71岁,通常情况下这类老人已丧失劳动能力。魏某某、孔某侠主张他们还有劳动能力,平时在家种植大棚菜,但未提交种菜、卖菜方面诸如购买生产资料的发票、卖菜账单、流水等相关证据,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证明力不足,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误工费证据不足,应予纠正。【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裁判全文
延伸阅读
案例讨论:您认为: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超过70周岁,且仅提供一份村委会证明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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