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明确:关于重症监护期间能否给予护理费的问题,参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中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的规定,护理人数按照医嘱护理等级确定,其中重症监护ICU系0人护理(护理费用已经涵盖在医疗费中),此期间不应判决护理费,一审按照一级护理等级认定护理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裁判全文
案例讨论:您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能否主张重症监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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