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博主“探店”被起诉?侵犯名誉权需担责!

文摘   2025-01-13 17:50   江苏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8 月 17 日,李某通过其抖音账号发布视频,称其在盐城某餐饮店购买的梭子蟹不新鲜,该视频于当日被删除,其又于次日发布第二则视频,称其食用梭子蟹后拉肚子,该视频下有评价 622 条、点赞912 条、转发 188 次,7.9 万浏览。该餐饮店认为李某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删除侵权视频,并在该视频号置顶位置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产生的实际损失47526.79元。



二、裁判结果


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在人格权可能遭到侵害或妨害时,即使没有实际损害发生,权利人仍可以行使人格权请求权,及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防止损害发生。李某发布关于食用原告销售的梭子蟹造成腹泻的视频,涉及到对梭子蟹是否安全卫生、是否能够食用进行评价,已经超出了个人食用感受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如果需要维权,也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综合李某发布视频的内容、主观过错、影响范围、损害结果,认定李某应当承担删除视频、赔礼道歉的责任。

至于原告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商家经营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包括天气、经营时段、食品的季节性、消费者的方便程度等,而原告不能证明该经营情况与李某发布视频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李某发布的视频并非网络上对于原告销售食品的唯一的不利评价,故不能认定原告的销售情况完全是受李某发布视频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立即删除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涉及盐城某餐饮店的视频,并以该抖音号发布向原告盐城某餐饮店赔礼道歉的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 7 日;驳回原告盐城某餐饮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随着短视频平台、社交媒体的迅猛发展,公众言论空间日益拓展,网络用户有权评论、批评,但是点评内容应当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本案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起到倡导网络文明用语,真正发挥点评分享好物好店、监督商铺、提升服务质量的价值导向作用。







来源:亭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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