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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装修质量不合格或因欺诈、重大误解等原因导致装修实际价值低于预期的情况,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买房者请求减装修款的要求应予支持;如果有明确约定,买房者不可以在约定责任方式外再要求减少装修款,除非卖方同意。原告张某的请求(经变更):1. 被告应以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8日逾期交付违约金,共计172326元;2. 被告应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赔偿张某在涉案房屋维修期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12日)的空置损失42500元;3. 被告应赔偿在此期间的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共计4493元;4. 被告应支付装修差价损失4万元。宁波某公司答辩称:1. 房屋在符合交付条件后,被告按约通知原告查验,原告提出的问题未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2. 原告的空置损失、物业费损失和装修差价损失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升级装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履行合同义务。张某已支付房款,被告应当交付房屋。在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知张某查验,张某查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被告在8月17日完成维修并通知张某,张某在8月20日再次查验依然认为存在问题,被告继续维修直至9月11日张某第三次查验时再提出新问题,直到2024年3月12日才签署交接确认书。从张某第二次和第三次查验房屋提出的问题来看,这些问题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视为被告宁波某公司按合同在张某查验次日起60日内完成了修复义务。张某应当在收到修复通知的十日内办妥交付手续,对装修问题可要求被告履行保修义务,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直至2024年3月12日。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构成逾期交房,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张某提供的《全装修价格评估报告书》不是合同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此报告书主张装修差价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若张某仍认为装修不符合同约定,可要求被告履行保修责任。综上,张某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还可以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及处置,特别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类群体性诉讼的“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将我们设为「星标★」才能第一时间收到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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