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德普法】活干了,合同没有签怎么办?

文摘   2023-09-15 18:41   宁夏  

活干了,

合同没有签怎么办?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份,某局建设的某幼儿园主体工程完工。按照杨某的陈述是某局管理工程项目人员让其完成内部装饰和附属设施,后面再补办手续。杨某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施工,施工至2016年9月,粉刷工程完工,正在对室外消防水池施工时,因某局管理人员调整,并且某幼儿园工程后续发包方式进行调整,某局要求杨某停工。2017年7月19日,某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某幼儿园的承办及未完成的室内外附属、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任务代建项目发包给某办园方。杨某完成的粉刷工程属于某局建设幼儿园施工范围,某办园方一直在使用,但没有主体承担向杨某支付粉刷工程款的责任。后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涉案工程市场鉴定值为36万余元,涉案工程直接成本造价除税价格26万余元。



办案律师观点


从实际受益的角度讲,杨某完成的粉刷工程是某局建设幼儿园应当完成的工程项目,且因为杨某实际完成该工程,该工程价款某局从未向任何第三方支付过,其从中获利,而杨某因完成该工程投入人力物力,遭受损失,某局应当承担向杨某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影响本案工程款的支付,即使违反上述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其后果也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是杨某不能获得工程价款的理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杨某完成的工程附着于某幼儿园主体工程,实际不能分离,也没有必要分离后返还杨某,某局应当直接支付杨某工程款予以补偿。

本案关键在于确定受益范围,受益方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全额向杨某返还,杨某的原料和提供的劳务因附合而不可能获得原物返还,应以因附合对于某局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向杨某作价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市场鉴定值为36万余元,该鉴定值即为杨某的原料和提供的劳务因附合对于被杨某所生的利益,也就是某局实际受益的价值。



审理判决过程


杨某起诉后,原一审认为杨某诉讼请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且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驳回杨某诉讼请求。杨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并不直接导致某局不支付工程款,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杨某是否实际完成相应工程,故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重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各方对杨某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进行评估,重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当为不当得利纠纷。因杨某没有和某局达成施工合意,自行施工,如果按照工程市场鉴定值支持杨某工程款,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有助长该行为继续发生的嫌疑,故按照工程直接成本造价除税价格26万余元支持杨某主张的工程款。某局不服重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按照工程直接成本造价除税价格支持杨某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记


本案经历时间较长,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原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打起退堂鼓,认为“民不和官斗”,并且产生了拿一把铁锹将其完成的腻子和乳胶漆铲掉算了的念头。办案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杨某实际施工的内容清楚,实际受益人也非常明确,对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持,杨某的合法诉求应当得到支持。经过和杨某多次沟通,杨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持诉讼到底。好事多磨,杨某的合理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再次提醒各位朋友,干活前合同要签好,干完活结算要做好,否则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吃亏又费力。




律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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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金彦君 马忠波

排版王  莹             

审核|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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