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德普法】保护未成年人,呵护健康成长!

文摘   2024-05-31 18:33   宁夏  

保护未成年人

呵护健康成长

—法润童心,关爱儿童—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为了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要在家庭、学校和社会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更要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三周年和第74个“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向大家分享一下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具体有哪些保护未成年人规定和措施?




政府部门必须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重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受教育权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因此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



小孩走丢,民政部门需临时监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了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的7种情形,包括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年成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等。



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是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即12345,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未成年人受侵害没钱请律师怎么办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未成年人犯错处罚应注意方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应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贯彻国家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社会关护、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最大限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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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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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徐建华  孙嘉祺

审  核|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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