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我们前两次对宪法的宣传学习,您是否对宪法知识有了一些了解呢?今天,让我们通过三个案例来更深入地了解宪法吧!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7岁的陈某某,在洪兴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参与竞选村委成员。其多次通过宴请村民吃饭、向村民送烟等方式,拉票、买票,陈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选举程序。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陈某某虽然享有参与选举的权利,但是他在换届选举中,以贿赂等违法的方式破坏选举秩序,属于违法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票数,应当作无效处理。
二、英烈权益保护
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严惩侵害抗美援朝英雄烈士群体名誉、荣誉的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了爱国主义精神。
三、批评、控告权
2021年4月,某地青年张某在网上发帖举报家乡违法征地,遭到该地公安机关的跨省追捕。那么,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是不是有权利进行批评、举报呢?这样的权利在宪法上有依据吗?
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因此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相当一部分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有权利提出批评、举报、申诉或者控告的,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而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对于公民的批评或者举报,必须要查清事实,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并且,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致使公民受到损失的,公民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取得赔偿。
让我们一起自觉
尊崇宪法、维护宪法
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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