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被辞退民办教师的5个要求,中央给满足!

教育   2024-10-26 06:55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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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没有按文件依据解决我们问题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我们在乡村中小学埋头教书二十几年,三十几年,老了一无所有。我们上访多年,问题一直没有得解决,解决问题的相关领导干部换了一届又一届,许多新官对于旧事丶陈事很少过细了解,对民代幼教师的诉求束之高搁,加之民代幼教师问题产生历史久远,问题复杂,我们忠心希望省政府相关责任人拿出诚心、花大气力,为我们解决这一久拖不决的问题。因为中央文件规定“地方政府是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为此我们支持省政府尽快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特提出我们的诉求。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师在中国教育史上起到的巨大作用。

民办教师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经产生,他们以微薄的薪酬、充沛的精力、默默奉献的无私精神,一直活跃在我国教育第一线,被公认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主力军,为中国农村基础教育作出巨大贡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的有文化有觉悟的建设者,没有他们在艰难困苦的环境里舍身奉献,就没有中国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

民办教师确实起到了奉献祖国危难之时的作用,在祖国文化贫穷饥渴的年代,挺身而出、舍身作出自己的贡献,在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

二.正确认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

民代幼教师上访问题从个人的利益诉求发展到大规模的群访事件,给党和国家施压,并给许多领导干部的政绩造成威胁,有的地方干部把正常的上访当成了敌对势力,对民办教师上访实行监控、打压,这种行为势必会造成民代幼教师更大的心灵伤害,这些弱势群体,手无寸铁,并没有反抗之意,还是始终相信党的正确领导,依靠党来公平公正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民代幼教师上访问题已经引起了广大专家学者及媒体的极大关注,他们深入调查走访,发出正义的呼声,希望各级政府能倾听这些直言劝谏。
解决民代幼教师上访问题,也是落实党的政策的重大举措,也体现了我们党不忘初心,为民服务的宗旨。我们党能在进入新时代时期,解决民办教师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一项重大历史功绩。

彻底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也是兑现党中央文件中的承诺的重大举措,也是全国广大专家学者和媒体关注的大事,使国家的相关法律和中央文件规定产生效益和严肃性,使中央相关文件不成为一纸空文。民办教师是有冤才上访,不是无理取闹,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对待,不能监控打压,要畅通这种官民沟通的渠道,踏踏实实的解决他们的问题,这才能彰显政府的业绩。

三.正确认识民办教师中的遗留问题产生的根源。

民办教师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九十年代初期就己经产生,历史悠久,问题复杂,就民代幼教师自己手中掌握的事实,证据确凿,底气十足,有不讨还公道誓不罢访之坚强决心,我们共产党人决不能让这种冤案错案一错到底,应还他们一个公平合理的心愿。

早在八十年代,国家曾多次对民办教师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通过严格考试,已把教不了书和教不好书的人从民办教师队伍中清理出去。民办教师的总体素质大有提高。并以此为界,中央文件规定了“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所截止的时间不得改变。" (1986年12月31日〉“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辞退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自行录用“计划外民师",并“建立健全了民办教师档案,人事档案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报省教育厅备案。" 由此可见中央文件对民办教师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可是,这些中央文件有谁认真执行了呢?随意辞退,随意更换,暗箱操作,滥招乱转,造成了民办教师的冤案错案。
把国家文件规定的应该转为公办教师的却被权力挡在了民转公大门之外,首先是辞退业务尖子,把教得好书会教书的骨干标兵辞退,为自己的亲朋好友腾位子,……对86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合格民办教师应予认真清查,分清被辞原因,然后对症下药,按相应的文件规定予以解决。

有的地方领导干部为了自己的业绩,生怕暴露了民办教师的问题,千方百计掩人耳目,谎报实情,忽悠下级,达到自己提升加薪的目的。现在问题已经完全暴露了,上规模的群访事件不断,拉横幅`呼口号,给党和国家施压,给社会带来不利因素。如果我们不厘清问题的根源,不从根本上着手解决,这种现象将会持续。
民办教师确实存在遗留问题,没有问题,他们不会这么理直气壮的上访,有的证据确凿,底气十足,如果政府不帮助厘清问题根源,不慷慨买单,将会造成不良后果。民办教师问题的产生,虽然不是新官所为,但新官不能不理旧事,希望能屈身亲管,这也是共产党员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这些弱势群体希望地方政府只要拿出诚心,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理清问题的根源,是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前提,实事求是地对症下药,才能治愈他们心灵创伤。为尽快解决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我们迫切希望省政府为我们搭建沟通平台,政务公开,尽量选派有民师代表参加的清查活动,走过上访路的人,最知上访者的艰辛,最知公平的珍贵,所以选派他们来查清问题是最可靠的做法。充分相信他们能做到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使他们重获公平感、幸福感。

四.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不仅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律依据和中央文件的规定。地方政府是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应主动承担一切责任。

国办发[1997]32号第8条,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发[1992]41号文件精神,民办教师包括国补部分和集体自筹部分不得低于全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的2/3。
2011年8号文件第4条,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可见这里的法律和规定都有具体所指,简单明了,并不是灵活就业保险。

2011年8号文件第8条,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的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落实,对离岗退养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对于历史冤案应实事求是,一律查清收回,不留欠帐。

幼儿教师与民办教师一样,同样在一起工作,一样的奉献,与民办教师同工同酬,所以在解决幼儿教师问题上,不得有两样。

以上文件规定对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具体明了,我们相信省政府一定会按中央相关文件规定解决我们的问题。法律有依据,文件有具体规定,就看地方政府的诚心了。只要是共产党想办的事,没有办不成的事!
综上所诉,我把我们的诉求归纳为以下几点:

 1.要求省政府高度重视民代幼教师上访的问题,增强对解决这一问题的信心和决心,抓紧部署,拿出切实可行的有效方法,彻底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

2.成立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的有民师代表参加的专案组,登记摸底,不留尾巴。

3.分层次逐一解决,先清楚的,后由不清楚转为清楚的。不得“一刀切"。

4.对于违规辞退的民办教师,重证据,确实认为是该转未转的,应予以合情合理的补偿,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5.民代幼教师的养老保险应按相关法律依据和中央文件规定予以办理,与自己的职业和教龄相适应,不得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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