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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民办教师开始建立一九八五年十月以前参加教学工作的人员档案。这个“认定时间”非常关键,只要认定时间是1985年10月以前,不论是否合格,不论你是真1985年10月以前参加教学工作,还是假1985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都是真正民办教师,只要“认定时间”你在1985年10月以后,不论你怎么合格,怎么有证书,也不管你是不是符合《85鲁教人字116号》文和符合《85鲁政发21号》文,你只能是一名“临时代课民办教师”,既不是民办教师,也不是代课教师,你既不能参加职称评定,也不能参加代课教师的选招考试。
民办教师的初始“认定时间”大部分都是校长默许自己填写,填写的时间自己随便,最后校长签字,有些山区学校里的民办教师“认定时间”校长亲自给填写,在这里教学工作的教师很多由一个民办教师,变成了临时代课民办教师,1999年8月遭到辞退,有些学校自己填写的“初始认定时间”,都把自己的初始“认定时间”填在1985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都成了民办教师,但实际上他们都是1985年10月以后参加教学工作的。
地方学校不论教师合格不合格,只看他填报的“认定时间”是否在1985年10月以前或者以后,这样对民办教师资格认定,违背了《85鲁教人字116号》文件精神,是错误的行为!对于民办教师队伍建设违背了上级文件精神,也给合格民办教师造成伤害和一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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