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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我们来说一说原民代教师是否存在遗留问题?存在哪些遗留问题?按理说,随着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的顺利推进,到2000年前后民办教师队伍的整顿结束,我国民办教师的问题就已经宣告结束,该转正的转正了,无论什么原因不能再适应教学工作,继续留在教学岗位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陆续被清退,留下来的问题就是怎样处理好被清退下来的原民代教师的补偿问题。
随着教人【2011】8号文件的出台,原民代教师们的问题也有了得以解决的依据,所以,在2012年前后,各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为了响应中央的这个文件要求,都先后确认了原民代教师们的教龄,依据教龄纷纷出台了原民代教师老年生活补助的“教龄补助”政策。
至此,有关民办教师的问题应该是可以画上句号了。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时至今日,有关原民代教师的遗留问题的声音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且有越来越热的趋势。究竟什么原因造成的这种局面,还要从2012年前后各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对原民代教师们清退、善后工作处理的是否恰当、妥善说起。
很显然,从针对原民代教师们的所谓“教龄补助”的标准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①,补贴标准确定的随意性。不知道每教龄每月几块钱那么低的标准是怎么定下来的?估计很难有人说明白原民代教师们的“教龄补助”的标准是依据什么确定的?
②缺乏统一性,全国各地方从几元,到十几元,再到几十元每教龄每月,还有某些做的好的地区将原民代教师教龄纳入社保的做法,相差悬殊,且相差的毫无依据。
③,缺乏系统的增长机制,全国的任何一个群体,各行各业的工资都在逐年增加,唯独原民代教师们的“教龄补助”12年来绝大多数地区没有一次调整。如果这些还不是问题,那么还有什么问题能称得上问题?
从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原民代教师的遗留问题是存在的。怎样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也并不复杂,为了保障每一位原民代教师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依法依规,有法必依地解决这个问题。
“教龄”是每一位原民代教师为教育事业做出过多少贡献具体体现,既然为原民代教师们确认了教龄,按照教龄确定每一位原民代教师的补助标准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依据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转正的民代教师在转正之前的教龄是被视同养老保险缴费的,那么原民代教师的教龄也应该被视同缴费,接下来的事情就可以依据相关养老保险的法规处理每一位原民代教师的具体养老保险问题。
这样做公平合理,有法可依。当然,为了不给任何一位原民代教师留下遗憾,执行时间要从原“教龄补助”开始的时候开始执行,对已故的和已超出六十岁多年的原民代教师,要根据生前超过六十岁至去世的年限和超过六十岁仍健在,未足额领取的部分要予以补发教龄补助和补办。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同工酬,多劳多得,公平合理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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