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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办教师(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统称),曾经占我国教师队伍的大半壁江山,这个群体,曾经为中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工作立下汗马功劳!为我国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将青春奉献给党的教育事业,现在人老体衰,生活没有来源。
本着“尊重事实,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原则,现依照法律法规提出:“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一揽子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难题的思路,希望有关领导能履行服务型政府执政理念,参考我们的诉求,尽快解决我们这一群体的合理合法切身利益问题,历史将会永远记住为民办实事的人民公仆!
现根据国务院88(100)号、92(41)号、97(32)号,中央三部一办2011(8)号等有关文件及国家颁布的《宪法》《劳动法》《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特提出如下诉求:
一、凡是曾经从事过新中国基础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承认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都应享有“劳有所养、病有所医”社会保障待遇和下岗经济补偿政策。(根据国务院88(100)号、97(32)号和三部一办2011(8)号等文件规定)
二、凡达到各地规定退休年龄的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且教龄达15年(含15年)以上的,落实退养政策,应享受公办教师退休金的三分之二待遇,教龄达30年以上的,应享受公办教师同样的退休待遇,并随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增长而相应增长。(根据国务院88(100)号、97(32)号文件规定及云南省陆良市的做法)
三、对从教14年(含14年)以下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全部纳入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教龄视作教费年限,教龄不足15年的部分由自已一次性补足。允许自愿选择按每个教龄150元×教龄作为退休金,并随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增长而相应增长。(根据北京平谷、昌平等地的做法)
四、对所有下岗的原民办、代课、幼儿(国企、民企转型、买断、转产下岗的)教师,发放下岗补偿金,按每从教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现公办教师的月平均工资。教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对因自已购买各种养老保险的,退回其实际教龄部分或与现保险待遇合并计算月享受养老金额。对已故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给其家属足额经济补偿。
六、对目前仍然在岗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应一律实行同工同酬,并按三部一办2011(8)号文件精神落实解决。
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因政策性户口迁移的,如(买房、婚嫁等),一律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教龄认定证明,享受同样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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