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诉求!

教育   2024-11-19 09:17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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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办教师(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统称),曾经占我国教师队伍的大半壁江山这个群体曾经为中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工作立下汗马功劳!为我国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将青春奉献给党的教育事业现在人老体衰生活没有来源

本着“尊重事实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原则,现依照法律法规提出:“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一揽子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难题的思路希望有关领导能履行服务型政府执政理念参考我们的诉求尽快解决我们这一群体的合理合法切身利益问题历史将会永远记住为民办实事的人民公仆!

现根据国务院88(100)、92(41)、97(32),中央三部一办2011(8)号等有关文件及国家颁布的《宪法》《劳动法》《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特提出如下诉求:


凡是曾经从事过新中国基础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承认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都应享有“劳有所养病有所医”社会保障待遇和下岗经济补偿政策。(根据国务院88(100)号、97(32)号和三部一办2011(8)号等文件规定)


凡达到各地规定退休年龄的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且教龄达15(15)以上的落实退养政策应享受公办教师退休金的三分之二待遇教龄达30年以上的应享受公办教师同样的退休待遇并随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增长而相应增长。(根据国务院88(100)号、97(32)号文件规定及云南省陆良市的做法)

对从教14(14)以下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全部纳入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教龄视作教费年限教龄不足15年的部分由自已一次性补足。允许自愿选择按每个教龄150元×教龄作为退休金并随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增长而相应增长。(根据北京平谷、昌平等地的做法)

对所有下岗的原民办、代课、幼儿(国企、民企转型、买断、转产下岗的)教师发放下岗补偿金按每从教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现公办教师的月平均工资。教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对因自已购买各种养老保险的退回其实际教龄部分或与现保险待遇合并计算月享受养老金额。对已故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给其家属足额经济补偿。


对目前仍然在岗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应一律实行同工同酬并按三部一办2011(8)号文件精神落实解决。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因政策性户口迁移的(买房、婚嫁等),一律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教龄认定证明享受同样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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