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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平台,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金补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促稳定、保民生的高度,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力配合和支持解决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问题,坚决落实惠民政策。现将《关于实施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金补助的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转发给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学习本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养老金补贴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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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平台,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金补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促稳定、保民生的高度,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力配合和支持解决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问题,坚决落实惠民政策。现将《关于实施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金补助的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转发给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学习本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养老金补贴的准备工作。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金的政策性强,工作思路多,社会关注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及时了解、发现和认真研究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有关情况。
2012年11月6日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实施原民办教师养老金补助的意见
豫教人[2012]182号
各省辖市、省直试点县、扩权重点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金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1、 适用对象
198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连续工作一年,离任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从周岁起至下月享受养老补助。20世纪60年代初,分权的公办教师参照这一意见解决了养老金补贴问题。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年满60周岁的,不再享受以前年度的养老金补助。
适用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列入退休计划的民办教师;在本计划实施前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犯罪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2、 测定方法
各县(市、区)、乡(镇)建立原民办教师抚恤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务实地完成对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
乡(镇)原民办教师抚恤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乡(镇)原民办教师抚恤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县原民办教师抚恤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计结果在县乡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发放养老金补助的依据。
20世纪60年代初,公共教师的地位可以参照上述方法来确定。
3、 补助标准及资金筹措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每满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给予每月10元的抚恤金。
上世纪60年代初,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助金额执行公办教师补助标准。
2。融资。各级财政负责筹措原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对原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所需资金按计算基数的30%给予补助(省直县按50%给予补助),按年度分配。除省级一次性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全面落实。具体持股比例由省辖市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4、 资金分配计算时间
一。发行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发布当月。
2。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补助。原教学地点与现户口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现户口支付抚恤金。
5、 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原民办教师的身份和教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省、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补助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年初达到县级,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补助;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计发养老补助。
6、 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了原民办教师抚恤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有相应的组织,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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