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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国家教委规定:“民办教师截止日期为1986年12月底”,山东省教育厅规定民办教师截止日期为1985年10月。可是有大量证据证明区县根本没有执行上面的两个文件,而是自己有关系的执行国家教委的文件,没有关系的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一样的人两样看。
92[41]号: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的2/3。
97[32]号: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可是, 这与有《合格证书》的没有《民办教师任用证》,《有任用证书》的没有《合格证书》地方原来执行出现严重偏差。导致冤假错案没有解决。
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2011)8号: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注:1,[8]号文件这里的"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是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
2,以上文件信息,民办教师是铁定享受国家财政待遇的。问题是鸠占鹊巢,真民办被辞退,转正指标被替代了。
代课老师必须熟记[2011]8号文件有关内容。
第三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四款: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九款: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
点击查看▶中央出台解决原民办教师、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统一政策!
点击查看▶人社部:月底起,全体民办教师补发原始工龄养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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