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公司成立后,龙大公司通过某网络借贷平台向某金融公司贷款100万元,该笔贷款由某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贷款后,龙大公司未清偿该笔借款。某资产公司代龙大公司清偿贷款,金融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
考虑到经营不善,常年亏本,罗某和邱某将龙大公司注销。资产公司以罗某作为清算人,未及时通知其申报债权,未尽清算人的法定义务为由,诉请罗某就资产公司就龙大公司的该笔债务的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资产公司的诉请。
罗某委托律师,并提起了上诉。
(案例系真实案例改编,案涉当事人姓名和公司名称等已经化名技术处理)
处理结果
律师析法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营不善,无奈清算并注销,这种情形并不少见。而基于费用、便利等各种原因,公司原股东往往直接作为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也是常见的事。
问题在于,股东此时的身份不再是股东,而转化为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具有法定职责,须履行特定法律义务,即在清算过程中,做到谨慎和勤勉的注意义务,包括通知清算前已知的债权人,对未知债权人进行公告,并且不少于一定的公告天数。如果清算人未能恪尽职守,未能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即是此类情形。
罗某作为清算人,在债权人资产公司与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时,未充分认识到参加诉讼的重要性,未积极履行举证责任,未到庭,导致当初清算时已经依法进行公告,履行告知未知债权人等重要证据未提交给一审法院,导致一审法院直接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罗某幡然醒悟,才无奈提出上诉,并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资产公司对其的诉请。
二审法院基于对案件实情的了解,意识到让作为公司小股东的罗某,承担远远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债务,不合理且亦显失公平,遂积极做各方工作进行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了调解,罗某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赔偿资产公司的损失,避免了罗某承担巨额债务的风险和损失。
律师提醒
作者简介
民(商)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钟国华
主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