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案例 | 浅谈意外险保险事故的举证责任分配

文摘   时事   2024-04-19 17:22   江西  











前言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也称“举证的必要”。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在保险理赔的案件中,适用的是一般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

某家具厂为其员工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3 年 2 月 6 日下午该家具厂员工张某因突发脑出血送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去世。张某家属以张某是下班途中摔跤意外死亡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意外死亡证据不足为由,拒绝理赔,故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家属保险金330300 元。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指派承办律师代理此案,承办律师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梳理,发现原告用于证明其主张的主要证据有:张某生前病历资料、家具厂证明、村委会证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的相关资料;针对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承办律师立马对案情事实进行核实调查,判断该案是否属于团体意外险理赔范围,也就是张某系因意外事故死亡还是因自身疾病死亡?分析过程中律师详细查看了死者的所有病历资料,发现其自身存在高血压等可能导致脑干出血的高危病情,因此律师比对其病情发展向医院医生、鉴定机构法医等专家多方请教,发现其引起死亡的病情并不排他性的符合摔跤导致死亡情况,因此律师调取了保险公司当时的理赔申请单,并分析了张某家属向法院提交的多项证据,发现张某家属的证据与家属自述存在矛盾之处:证据中家具厂证明,证明的是张某是在回家路上摔跤后自己回家;证据村委会证明,也证明张某是在回家路上摔跤后自己回家;而家属自述却是张某摔跤后由该家属载回家,三份证据前后矛盾,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证明死者死因,而家具厂证明与村委会证明都是根据家属向公司及村委会陈述的情况出具的,并不是出具人在场亲眼目睹,也不是出具证明的人亲身经历的事情,该证据属于传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事情发生经过,张某家属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对此两组证据进行佐证,再加上张某家属的陈述前后矛盾,因此张某家属所有的证据达不到想要证明的内容,所有证据都不能证实张某系因意外事故死亡。律师依据证据分析后,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以张某家属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张某系因意外事故死亡,不属于意外险理赔范围为由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两层含义,前者是指对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形式上的证明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而后者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

本案保险公司最后的胜诉充分地运用了举证责任,律师从原告自身提供的证据的矛盾之处出发,结合证据形式之间的证明力问题,直接推翻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再从医学角度对死者死因的分析,结合原告欠缺死因认定的证据来反驳家属的理赔主张,最后扭转乾坤,即运用了行为意义上的的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也运用了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可见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其实,每一件事情的发生都是水过流痕的,而这流下的痕就是证据,所以当事情发生,应当先学会让过程尽可能多的产生痕迹,将产生过的痕迹保留好也就是保留证据,当需要时,这些证据就能助你一击即中。






作者简介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责任等侵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经济类纠纷、建筑工程类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

廖美兴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

婚姻家事、保险合同、侵权损害、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

黄庆情

主办律师




供稿 | 黄庆情

责编 | 孔晓晓

审核 | 廖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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