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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能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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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㼆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助理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的正式出台完善了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全面涵盖能源的安全、开发、利用、管理、储备、应急等关键方面,奠定了市场机制在能源领域应用的法律基础。在统一框架下,《能源法》整合了多种能源形式和转型目标,明确了各类能源的优先发展次序,强调了能源安全、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为供给侧和需求侧市场化改革提供了明确方向和实施路径。
在供给侧,《能源法》旨在推动建立多元化、绿色化的能源供应体系,通过创新激励和规范发展来提升能源供给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在需求侧,《能源法》通过市场化价格信号和响应机制,激励用户优化用能方式,推进负荷管理和灵活用能模式,促进供需平衡与绿色发展。《能源法》的发布为我国加速实现能源结构转型和“双碳”目标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和市场化动力。
能源供给结构优化与高质量发展
1. 推动传统能源与新能源的平衡发展
供给侧市场化改革是优化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路径。此次《能源法》在能源规划、开发和利用等环节设计了多项制度安排,以平衡和促进传统能源与新能源的“破”与“立”。
在“破”的维度上,核心任务是逐步淘汰低效的传统化石能源,同时高度重视能源供应的安全性,以实现“以新代旧”的良性循环。《能源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要“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鉴于能源替代需要技术支撑,各地资源禀赋差异显著,替代进程无法一蹴而就,必须在保障供应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确保能源转型平稳过渡、安全可控。
在“立”的维度上,《能源法》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优化,全面支持新能源的发展,加速推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成长。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第二十五条进一步强调要“推进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为可再生能源的广泛应用奠定了政策基础。同时,《能源法》特别强调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电源与电网的协调发展,不断提升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消纳、配置和调控能力,从而为可再生能源的普及提供了强有力的系统保障,使其能够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实现有效应用。
2.完善新能源市场化路径
新能源市场化发展是实现大规模、高比例清洁能源利用的关键路径。《能源法》通过多层次的制度设计,推动新能源市场化进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保障新能源的消纳和高效利用。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将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及自备电厂等纳入消纳责任主体,从政策层面构建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多元共担”格局。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打造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将新能源的绿色价值引入市场化交易,通过绿证制度形成市场调节机制,使新能源消纳不仅是责任,也成为激励性的市场选择。
此外,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和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统一的交易市场能够提升交易效率,增强价格透明度,更准确地反映能源的市场价值,从而进一步提升新能源的市场竞争力。这些制度安排为新能源的市场化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充分挖掘需求侧资源,
推动能源消费市场化转型
需求侧市场化改革是推动能源消费转型的重要方向。《能源法》明确提倡用户“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并要求政府“加强需求侧管理”,旨在提升用户用电需求的灵活性,平衡新能源供需波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1. 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用户参与需求响应
市场化价格信号是激发需求侧资源潜力的关键手段。《能源法》第三十五条提出“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强调拓展能源交易方式与产品范围,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与规则。这些政策为用户提供价格激励,鼓励他们通过响应价格信号获得收益,从而实现电力负荷的动态优化和平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2. 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等新型市场主体的调节作用
《能源法》第三十二条提出“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这不仅确认了抽水蓄能作为传统电力调节手段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新型储能在现代电力系统中的核心作用。《能源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市场化节能服务和强化需求侧管理的关键路径,为分布式能源、合同能源管理和多能互补模式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新型储能技术的多样性为电力系统提供了更加灵活的调节手段,为我国的能源转型提供了重要支撑。在电网侧,新型储能有效应对了新能源发电的波动性,并在高峰时段平衡负荷、提升电网的稳定性;在电源侧,新型储能与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协同应用,使新能源发电更灵活地适应电网需求;在用户侧,工商业储能的广泛应用为大型电力用户提供了新的用电优化方式。
虚拟电厂通过聚合分布式储能、光伏发电和负荷调节等资源,形成集中控制、优化调度的“虚拟”发电体,为能源管理提供了创新实现手段。借助虚拟电厂,企业不仅能够更有效地调配能源,实现峰谷电价差下的用电优化,还提升了新能源在电网中的消纳水平,满足电网的灵活性需求。例如,广东省最新发布的《广东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就允许虚拟电厂以聚合方式参与电能量交易及其他多种市场交易。这种政策支持,推动了虚拟电厂在市场化能源管理服务中的广泛应用,加速了工商业储能的推广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
结语
《能源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力供给与需求的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并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通过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双向协同推进,《能源法》不仅推动了传统能源与新能源的协调发展,还注重通过价格信号和市场机制激发需求侧的活力,从而有效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实现“双碳”目标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能源法》将引领我国能源行业逐步建立起灵活、高效、互动的市场体系,为加速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注入新动力。
编辑 姜黎
审核 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