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条
“借条”,又称“借据”(或“打条子”),通常指在借用别人金钱(或财物)时所立的“字据”,由借用人(通常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单方出具,用以表明在双方之间存在一定“债权债务”关系。
立此为据⑪。
注意:
欠 条
“欠条”,是指因欠他人金钱(或财物)所立的“字据”,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结算凭证”,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单方出具,用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未偿债务”。
欠 条
X年X月X日从XXX(自然人注明身份证号码XXX)处借到人民币现金50000.00元(伍万圆整)用于购买车辆①,今现金还款30000.00元(叁万圆整),尚欠20000.00(贰万圆整)②,将在X年X月X日前一次性还清剩余欠款。如逾期未还,按月利息X%(百分之X)支付逾期利息。
欠款人:XXX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
联系电话:XXX
X年X月X日
②如欠款是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还需写明合同标的物的种类、数量、金额。
收 条
“收条”,又称“收据”,是指在收到金钱(或财物)后写给对方的“字据”,由接收人向支付者(送交者)单方出具,用以确认相关金钱(或财物)“确已收到”。
收 条①
今收到XX服装公司送来的白色制式短袖衬衣6箱200件(价值贰万伍仟圆整)。②
XXXX公司③
X年X月X日
②正文建议写明收到的钱款的币种和数量(要大写),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等情况。还要写清“送交者”。
法条链接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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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六零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