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用四款规定了公司设立责任承担规则:第一款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第二款规定:“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款规定:“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第四款规定:“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属于新增条文,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责任首次在公司法典上予以规范。该条的内容部分吸收了《民法典》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至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实施的设立行为的责任,新《公司法》删除了该条,并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公司设立行为责任引致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予以规范。该条第一款沿袭《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前半句“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规定;第二款沿袭《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后半句“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并充分借鉴2018年《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设立责任的规定;第三款沿袭《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的规定;第四款在《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文围绕新《公司法》公司设立责任承担规则的司法适用,梳理了23个常见疑难问题并予以简要解答,供读者参考备查。
什么是公司设立责任?
01
设立中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的
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02
公司设立人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
是什么法律关系?公司设立人
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03
公司成立后,公司设立人应当承担
哪些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
的责任?
04
公司成立后,公司设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05
成立后的公司是否自动继受公司设
立阶段所订立合同的权利义务?
06
公司设立失败的,公司设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07
公司设立失败后,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应当如何处理?
08
公司设立失败后,对设立人为设立
公司而投入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09
公司设立失败责任诉讼中,如何确
定未被起诉的设立人的诉讼地位?
10
如何确定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人对外责任的承担范围?
11
全体设立人因公司设立失败而对
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应当如何分担
责任?
12
因部分设立人的过错导致公司设
立失败,设立人之间应当如何分
担责任?
13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司设立
行为,应当由谁承担设立责任?
14
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
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已向公司
请求承担责任,能否再次向设立人
请求承担责任?
15
部分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司
设立行为,其他设立人是否应当承
担设立责任?
16
设立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17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公司设立
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
担侵权责任?
18
公司设立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构成要件?
19
设立人的行为超出公司设立协议
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设立人职
责范围,是否构成职务侵权?
20
设立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
己的利益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应当
由谁承担相应责任?
21
如何判断公司设立人所为的法律行
为是为设立公司而实施的必要行为?
22
如何区分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
任纠纷及相关的公司出资纠纷、合同纠纷?
23
END
推荐阅读:
编辑:咕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