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法院往往会基于不同的情形而中断本案执行程序,常见的举措是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终本执行或终结执行。三者虽名称相似,但在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上却截然不同,本文即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三者予以理清,以期助益于实践。
(一)中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上述所称“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三十八条,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3.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有管辖权并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4.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三百零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二)终本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六条规定了更详细的可终本执行的情形,具体包括: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综上,在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的,可裁定终本执行。
(三)终结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六十八条,有六种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包括:
1.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7.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8.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11.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1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如前所述,在发生中止、终本、终结执行情形后,法院会作出相应裁定中断执行程序,那么,在上述裁定作出后,是否都能申请恢复执行呢?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据此,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法院裁定终本执行后,在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原有财产具有处置可能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与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同,终结执行后执行案件并非一定能申请恢复执行。仅申请人撤销申请或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具体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②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据此,法院以执行主体各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久为由终结执行的,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1)中止执行和终本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止之前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据此,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终本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因撤销执行或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后,如拟申请恢复执行的,需在2年执行时效期间提交申请,否则存在因超过执行时效而无法恢复执行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即现行《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据此,在因撤销执行或执行和解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应在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避免出现超过执行时效导致不能恢复执行的情形。对于金融债权而言,取得胜诉判决书是实现债权的第一步,执行程序才是决定债权能否最终实现的关键所在。而唯有正确认识执行程序中的种种环节、举措设置,才能更高效的与法官沟通,更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走近民法典、海坛特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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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Eur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