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经常碰到合同主体和签字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当事人辩称合同签字的人员并不能代表其订立和履行合同。如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内部承包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材料商签订合同,而建筑施工企业则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均未经授权,属于无权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价值取向
商事合同案件审理中,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应当注意把握好两种价值取向:一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引导合同相对人、被代理人和行为人诚信经营。
二、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
三、表见代理类案标准统一与个案查明的关系
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五、权利外观的主要考量因素
六、主观要素的主要考量因素
七、建设工程中涉及建筑材料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认定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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