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险既有保险保障功能,又兼具投资价值,目前在金融市场十分受欢迎,销售火热,甚至被当作高利润理财产品及至高息存单购入。由于分红险的法律属性较为复杂,消费者因对其定位不准、期望值不一,极易引发法律纠纷,因而也成为保险合同销售纠纷的重灾区。本文剖析了分红险的法律属性,展示了该险种的市场风险,统一裁判理念与规则,从而避免并减少该新类型法律纠纷的发生。
分红险,又称分红保险、分红型保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简言之,即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分红保险最早出现在18世纪的英国,早在1776年,英国公平人寿在成立15周年进行决算时发现实际责任准备金比将来保险金支付所必需的责任准备金多出许多,于是将已收保费的10%返回给投保人,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分红保险。此后,欧美发达国家广泛开展了分红保险,并通过保险法律加以规范。日本从1948年开始,保险公司以总保费的3%支付红利,两年后,又以利差益和死差益的二利源法支付红利,1957年开始采用三差益(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支付红利。香港保险也是以分红为主,发达地区和发达国家的保险发展史,是我们未来发展的方向。2000年,我国保险市场上推出第一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标志着我国的寿险产品开始从传统保障型向保障兼顾分红型转化。2002年以后,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分红型保险成为主要产品。但是,前些年有预定利率4.025%、3.5%、3%的产品,分红险没有严格监管和销售人员的误导,导致部分分红产品令客户比较失望,对波动的分红产品,有过不好的体验。随着监管越来越严格,代理人的专业和素质的不断提升,分红险再一次进入大众的视线中。分红保险依据功能,可以分为投资型和保障型两类。投资型分红险以银保分红产品为代表,主要为一次性缴费的保险,通常为5年或10年期。它的保障功能相对较弱,多数只提供人身死亡或者全残保障,不能附加各种健康险或重大疾病保障。在给付额度上,意外死亡一般为所交保费的两到三倍,自然或疾病死亡给付只略高于所缴保费。比如某保险公司的银保分红产品,在一年内身故只退回保险费;一年以后疾病身故则按保额赔偿;意外身故则按保额3倍赔偿。
保障型分红险主要是带分红功能的普通寿险产品,如两全分红保险和定期分红保险等。这类保险侧重人身保障功能,分红只是作为附加利益。以两全分红保险为例,在固定返还生存金的同时,还有固定保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障,红利将按照公司每年的经营投资状况分配,没有确定额度。保障型的分红保险通常都可作为主险附加健康险、意外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能形成完善的保障计划。首先,分红险的保险费用比较高,具有确定的利益保证和获取红利的机会。其次,分红是不固定的,分红水平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保险公司与客户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分享经营成果。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是保单所有人从保险公司可分配盈余中分享到的金额。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来源于保险公司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1.分红型保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最“实惠”的保险。保险公司收了投保人的保费如果去掉赔付和公司运营成本后来有剩余的话,剩余的钱会通过红利予以返还。保险公司拿投保人的保费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的70%以上也会通过红利方式返还给您。通过这些可以保证投保人得到保障而相应付出的金钱是最少的。2.最大的优势在于防范风险。分红险的分红收益不确定,因为其来源是费差、利差和死差,当保险公司的盈利多时分到的红利就多,当保险公司的盈利少时分到的红利就少,具体客户能得到多少现金要看合同里写了多少,所以用来理财不合适,用来防范风险才是其最大的优势。3.抵御各种金融风险。分红险某种意义上也把保险公司的收益和客户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这样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润必然尽力保证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产品红利来源分红型保险的保单红利,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的盈余分配。盈余是保单资产份额高于准备金的部分。每年由保险公司精算等部门计算盈余中作为红利分配的数额,并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予以决定,此决定分配的数额称之为可分配盈余。盈余的产生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但最为主要的因素是死差益、费差益和利差益,统称“三差益”。死差益,是指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利益;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计利率时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比例按照《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分红险的分红机制运作主要依赖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前所述,分红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分红金额的计算通常基于保单的年度红利率、保单的现金价值和投保人的保单年度红利选项。分红分配原则应当遵循公平、透明、稳定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近年来,分红险市场经历了多次政策调整,包括红利分配比例的统一为70%等,足以见分红险的分红机制是一个复杂且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系统。对于投保人来说,了解这些运作机制有助于更好地评估分红险的收益潜力和风险。分红险作为一种人寿保险产品,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范。保险法为分红险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和分红。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投保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明确的法律责任分配使得投保人在购买分红险时有法可依,增强了其对保险产品的信任感。同时,这也促使保险公司在销售和运营过程中更加谨慎,以维护其声誉和客户关系。2000年2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分红保险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2015年9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我国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分三步走”的改革路径全部完成,同时意味着我国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已经完全建立。中国保监会目前的统计口径中,分红寿险、分红养老险、分红两全险及其他有分红功能的险种都被列入分红险范围。分红险的核心在于其“固定收益+浮动红利”的特性,既提供了基本的保险保障,又允许投保人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这种设计使得分红险在提供保障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根据保监会的统计,2013年普通型人身险产品展开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对于人身险产品的销售起到关键的作用。保监会统计,改革后普通型人身险主流产品价格平均下降20%左右,2014年普通型人身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65%,增速较改革前翻了近三番。目前普通型人身险已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4%,超过改革前近26个百分点;2015年3-6月万能型人身险同比增长66%,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2%,较改革前提升了5个百分点。据最新数字统计,分红险市场份额已达到1000多亿元。在1000多亿的庞大市场份额中,人们大多是冲着分红的“钱”景而去的。分红险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金融产品,其设计和销售都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才能销售分红险产品。合法性的规定确保了分红险产品的正规性和透明度,防止了非法和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分红险作为一种人寿保险产品,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其在定义、法律地位、法律规定及其与保险法的关系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法律保护。这些规定确保了分红险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投保人在购买分红险时,应当充分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做出合理的选择。分红险与传统寿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分红险具有分享保险公司盈余的额外收益,而传统寿险则主要提供风险保障。两者的具体差别:1.渊源不同。分红险是一种人寿保险产品,允许保单持有人分享保险公司的部分盈余,这些盈余通常来自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和承保利润。传统寿险是指仅具有保障功能和储蓄功能的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其特点是买多少赔多少,没有额外的分红功能。2.功能不同。分红险除了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外,分红险还允许保单持有人根据保险公司的盈利情况获得一定的分红,从而具有一定的投资收益。传统寿险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不具有投资功能,适合那些主要寻求保障而非投资回报的消费者32。3.受众不同。分红险适合那些希望在保障基础上增加一定收益机会的人群,尤其是高净值人群,可以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传统寿险由于其低成本和高保额的特点,适合家庭经济支柱,提供基础的风险管理工具。4.法律特质。分红险同样受法律保护,但分红部分依赖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传统寿险法律属性强,保障功能明确,没有投资风险。5.灵活性不同。分红险通常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保险期限、保额和保费支付方式等。传统寿险合同简单明了,保障内容全面,但灵活性较低。分红险与传统寿险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人群的需求。选择哪种保险产品,应根据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未来收入的需求以及对资产安全性的要求来决定。投保人在购买分红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分红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选择。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投保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确保了投保人在购买和使用分红险时的权益得到保障,防止了保险公司的不正当行为,增强了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感。2012年12月17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称,所谓的分红式保险理财产品,堂而皇之地在银行销售,其承诺的高收益甚至比同期的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还要高。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片面的追逐利润,故意隐瞒收益率等关键问题,误导消费者。引发分红险法律纠纷的导火索不外乎三方面:一是销售误导,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夸大其词,如承诺高额收益等;二是合同理解偏差,客户对保险合同中的“终身”等条款理解有误,认为保险合同会一直保障到特定年龄;三是分红分配,客户对分红险的分红分配不满,认为保险公司未按照约定进行分红。其中常见的误区有以下八种[1]:1.分红险有高回报,能赚大钱。其实分红险首先是保险,其次才考虑投资功能。其保障的本质与传统的险种并没有差异,而红利的分配视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具有不确定性。一些保险公司宣传承诺保底分红,且分红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把保本保息外加分红作为卖点,这是违背有关监管部门不允许保险公司承诺保底分红率的规定的。2.拿分红利率和储蓄利率比较。有的保险公司在推销分红险的时候,拿保单分红的回报率和银行储蓄利率相提并论,但保险和银行储蓄根本是两码事,保险公司的分红标准并不是像银行利率那样计算出来的。银行存款利息的计算是以本金为基础,乘以利率。而保险公司计算分红金额不是以投保人的消费为基础来计算的,如1万元的分红险保费,要扣掉保险公司的开支、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等各项费用后,才用来计算分红收益。事实上,大多数分红险种真正的红利分配是根据每一保单的年度末现金价值进行计算再分配给投保人红利的,而现金价值则根据险种的不同都在保费的基础上打了一定折扣。有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故意混淆概念,让一般的投保人误以为分红险就好像钱存银行而回报率又比银行高。3.分红险一定有分红。分红险除一般的保障功能(生存领取、死亡和重疾给付等)外,还有分红收益,主要来源于该险种投资账户的可分配盈余,但红利作为附加的投资功能,既可能有投资回报,也可能存在投资风险。有的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上写上分红率的大致范围,比如高分红是6%,中分红是5%,低分红是4%,这其实是一个容易让普通投保人产生错觉的宣传方法,误以为最低分红率就是4%。实际上,分红本身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分红率有可能低于4%,甚至红利为零的可能性也一样存在。4.将不同险种做片面对比。对于分红保险产品,购买者应了解该产品的保险责任、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等事项。由于各种分红险的设计有一定差异,分红险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各有不同,消费者应全面把握分红产品的保障和投资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红险的红利多少做简单、片面的比较。5.利用银行信誉,将保险产品当成储蓄存单卖。当前,保险公司纷纷和银行联手,通过代销的方式将保险产品通过银行卖出去,保险代理人在卖出这些分红产品时也动起了脑筋,他们借助银行的信誉,把分红保险打扮成储蓄品种来卖,这样很容易使那些认为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普通消费者上当。分红险和储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金融工具,使用这两种工具的人群,其投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普通客户在不了解分红险的情况下,贸然买进此类产品,极易产生纠纷。6.以历史业绩暗示分红保障。在保险公司的误导宣传中,还有一种就是某些公司过度暗示其历史业绩,来显示高分红率,误导投保人。其实,一般分红险的红利大部分来源于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高低与市场大环境的好坏有很大关系,而和历史业绩并没有直接的关系。7.购买分红险能“双重免税”。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推销分红险时,用“双重免税”的说法来吸引客户投保。其实,分红险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双重免税”。购买保险的钱本身就是税后收入,不存在再次免税的问题。而且,分红险的红利所得不征税,和银行存款的利息税也不具可比性。8.保险公司最保险。不少顾客购买分红险时,对资金的安全性显得顾虑重重,担心保险公司可能不保险。对此,一些保险代理人为了打消投保人的这种顾虑,在向客户推销分红险时,不仅宣传自己公司的经营投资状况如何良好,还声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破产,保险公司是国家信誉,将钱交给保险公司客户完全可以放心。但实际情况是,假若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投资失败也一样有风险。保险法只是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自行解散而已。保险专家提醒市民,分红险是市民投资的一个较好的渠道,但购买时同样不能忘记风险。分红险法律纠纷发生之后的三种解决途径:一是协商和解,双方通过公正、诚实的沟通达成和解协议,二是仲裁,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裁决,三是诉讼,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并判决。[1]微信百科网: https://baike.weixin.qq.com/v204890.htm?scene_id=3&sid=2765690783935920036&ch=s1s&isShare=1&terminal=wechat_wap,2024年10月2日访问。大量分红险法律纠纷通常因销售误导、合同理解偏差引发,故在消费者购买分红险前应了解合同之外的相关信息,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关键条款。除了消费者自身的注意审慎义务之外,行政监管部门应尽到严格的法律监管职责,司法部门应统一裁判规则,共同推进分红险的完善。
首先,投保人应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分红险的分红金额直接受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因此,在购买分红险之前,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了解至关重要。其次,理性看待分红分。红险的分红并非固定不变,消费者应持理性态度看待其分红情况,避免因过高的期望而失望。再次,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分红险只是众多保险类型中的一种,且这类型的产品很多。分红政策的影响因素:分红金额受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保单表现、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通过以上信息,投保人可以在购买前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同时更加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分红险合同的条款对很多消费者来说如同天书,消费者应该本着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看清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缴费条件、保险期间等关键部分。在购买分红险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非常重要,务必要审视保险合同的关键条款:1.保险期限、缴费期限和保险金额:在购买分红险时,应该了解保险期限、缴费期限和保险金额,以便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期限和金额;2.犹豫期:几乎所有的保险产品都有犹豫期退保条款,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全额退还保费;3.监管要求: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销售。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审查合同关键条款之后,签订分红险合同的步骤还有下列注意事项:1.独立挑选保险产品: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保险产品,不盲目依赖代理人推荐;2.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附加功能;3.如实告知: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避免因隐瞒事实导致拒赔;4.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避免因误解条款而产生纠纷。针对以上情况,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一是要尽量弄清合同内容,不要畏惧晦涩词汇;二是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过于迷信金融机构人员;三是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分红险作为金融产品,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相关法规如《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等,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保险公司设计分红险的合法性,并规定了分红险的设计和运营要求。严格的法律监管确保了分红险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了保险公司的不正当销售行为,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销售。保险公司必须定期披露分红实现率,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这些规定确保了分红险产品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了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增强了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感。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和保证寿险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业务监管的核心内容。但是在不同的红利分配方法下保险监管的理念和模式不同。由于我国的分红保险市场刚刚形成,无论是寿险公司对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还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的监管规定都不很成熟,从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规范我国分红保险市场出发,应寻求符合我国分红保险发展的监管模式,那就是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基础上的市场导向型的监管模式,并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未来分红保险监管政策和措施改进和完善的主要方向[2]:1.明确分红基金的盈余来源。确认和分配分红保险产生的盈余是分红保险经营管理和监管的核心。目前寿险市场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三差收益”分红,也有“二差收益”分红和“一差收益”分红。有些寿险公司只将产生利源的部分拿来分配,而隐藏可能发生损失的部分,这种红利分配的做法将误导投保人对红利的合理预期,忽视分红保单中蕴含的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必须明确分红保险的盈余来源与确定方法,无论是死差异、利差异、费差异还是退保益、投资资产增值等都应当列入分红保单持有人能够获得的保单盈余部分,然后按相应的红利分配法进行分红。只有这样才能让投保人选择那些业务经营稳健、红利水平稳定的寿险公司,才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2.监管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我国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允许选择两种红利分配方式,即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对保单资产份额、责任准备金、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同,所体现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也不同,在具体操作和会计处理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是目前各家寿险公司对两种红利分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很难让保单持有人产生理性的信服感,更不用说形成对未来红利水平的合理预期。因此为了保证寿险公司所采取的盈余分配方法和红利政策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同时切实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对不同分配方法在财务报告中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尤其对那些多年没有产生盈余的分红基金,要求公司的精算师依据未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利率的波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投资收益水平等因素做出合理和谨慎的判断,并出具精算声明书。3.强调分红保险的透明和信息披露。不论是采用现金红利法还是增额红利法,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和分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保单持有人很难清晰地理解,也无法在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采取保护的措施。因此强调分红保险基金管理中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是我国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监管机构除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分红何险的投资收益情况、费用支出和费用分摊方法、本年度的盈余和可分配盈余、保单持有人应获得红利金额、增额后的保险金额、红利计算的基础和计算方法等外,为了提高红利分配的透明度,监管机构可以借鉴英国的“财务管理操作惯例和原则”,要求各家寿险公司提供充分和完备的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解释和说明年度红利和末期红利的决定方法、增额的红利利率、分红基金资产和分红业务负债之间的匹配程度、分红基金可能面临的业务风险、寿险公司决定分红基金能够承保的新业务量的方法和相关的操作以及红利在不同年代、不同类型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分配情况等,以便保险监管机构、保单持有人对寿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做出适当的判断。4.加快我国指定精算师制度建设。在英国、美国以及其他许多国家,保证红利分配的公平、客观是指定精算师的重要职责之一。指定精算师需要在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后对分红基金盈余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提出相关建议,公司董事会考虑指定精算师提供的意见后作出盈余分配决策。指定精算师负责对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做出解释,代表监管机构来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险公司内部扮演监督人和咨询人的角色。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虽然要求各家寿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必须在公司提供的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和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签字,但是我国的精算责任人更多代表着一种财务管理人的角色,而不是监管人的角色。因此为了更加公正地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尊重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保险监管机构应该与精算协会通力合作,加快我国指定精算师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指定精算师报告体系,利用指定精算师的法律职能对分红基金进行正规、有效的监管。5.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代表了保单持有人对未来红利水平及分配方式的预期,它是建立在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以及保单红利演示基础上的。寿险公司在进行分红业务管理和盈余分配时必须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它是衡量分红保单经营管理,尤其是盈余分配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准,也是解决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已成为监管机构和精算界日益关注的焦点,我国由于分红保险开办的时间很短,无论是寿险公司还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并没有引起真正的重视,不合实情的红利演示、销售过程中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的不确定性等误导客户产生合理预期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分红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就这个问题,保险监管机构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委托精算协会在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精算实务准则,提出与分红保险有关的精算指导原则作为分红基金管理和盈余分配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利用指定精算师的职责,在信息公开化的基础上,逐渐培养保单持有人形成正确、合理的保单预期,为分红市场的成熟创造条件。[2]微信百科网: https://baike.weixin.qq.com/v204890.htm?scene_id=3&sid=2765690783935920036&ch=s1s&isShare=1&terminal=wechat_wap,2024年10月2日访问。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发展趋势为产品多元化、线上化,出现了保险代理人违规经营屡见不鲜等现象。具体原因包括:1.市场需求与自主能动催生保险产品日趋多元,导致案件争议类型越发多样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等一批具有投资功能的新型寿险产品愈发受到关注,成为涉诉新类型案件;2.互联网保险业蓬勃发展,蚂蚁金服、腾讯微保等互联网平台拓宽了各类线上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但与此同时,线上投保、核保等环节的不规范之处给法院在审查人身保险利益、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效力认定等方面增加了难度;3.保险代理人普遍“重业绩、轻合规”,导致误导销售、阻碍告知等现象时有发生,极易引发涉众诉讼乃至涉刑案件;4.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识误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足,也催生了相关纠纷。保险不是理财、不是基金,保障才是保险最基本的属性。保险法上的四大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填补原则以及近因原则,在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须予以遵循。相较于财产险,上述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有明显不同。一方面,人身保险更加突出和强调诚信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上的诚信原则,学理上也称最大诚信原则。所谓最大,就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尽一切可能的善意。具体表现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失权期间、不可抗辩期间、禁反言等。相较于财产险,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诚信原则引发的争议类型更为多元,焦点更为突出,人民法院审查标准更严,适用范围更宽。其次,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涉及人身权利与道德伦理,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限于投保时,否则合同效力将被法律所否定,除非存在法定身份关系或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同时,与财产险不同的是,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审查,不待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另一方面,应注意把握损失填补原则和近因原则在人身保险案件中的运用。一是损失填补原则更广泛应用于作为补偿性保险的财产保险中,但在人身保险的部分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中也有适用余地。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医疗、护理、丧葬等费用损失予以补偿,该类保险属于损失填补型保险,应当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保险人理赔后有权代位追偿;对于大部分的定额给付型人身保险,不适用该项原则,保险金请求权人可以重复获赔,故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二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比例原则由近因原则发展而来,虽不能完全取代近因原则,但却是人身保险领域中近因原则的有益补充和合理修正。当损害由承保风险和未承保风险或免责事由共同造成时,可按原因力作用比例确定保险责任[3]。投保人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产品也适时推新。分红型保险就是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相对于传统保障性的寿险保单,保险人对分红型保单提供的是不确定的保险利益,即保单持有人在享有保险人经营成果外还要承担一定风险,分红收益不确定。有些客户在购买此类保险合同后发现红利低于预期,或者低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收益,从而产生反悔之念,要求保险人全额退保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要求退保,是在行使其法定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照该规定,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对现金价值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由各保险公司自行规定,且必须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标明。金融消费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分红险构成欺诈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所提供之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投资者。金融消费作为生活消费的一种类型,具有独有特征。金融消费领域的信息不对称情况特别严重。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非常复杂,包括大量难懂的专业术语,如保险金额、保险利益、现金价值等,一般投保人很难看懂,特别是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存在故意隐瞒、虚假宣传行为时,普通金融消费者容易落入精心设计的合同圈套。金融消费中格式条款被大量使用。格式条款是指由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禁止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这使得金融机构往往以格式条款的方式限制或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综上,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不言而喻,金融消费者通常都处于弱势地位,分红险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显得十分必要。[3]转引自:《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人身保险合同类案裁判思路和审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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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咕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