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即开庭时书记员打字记录的反映庭审重要活动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或者由相关软件进行语音转文字形成的庭审全部活动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
正卷材料
(1)立案审批表;(2)起诉状、上诉状、抗诉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3)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4)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5)答辩状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6)诉讼费收取手续;(7)送卷函、调卷函;(8)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9)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10)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1)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材料;(12)司法鉴定材料;(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15)代理词、辩护词、被告人陈述词;(16)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17)撤诉书;(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19)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0)死刑执行命令;(21)物证处理材料;(22)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23)民事、行政执行材料;(24)案件移送函存根、退卷函、退卷函存根、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正本;(25)其他诉讼文书材料。
副卷材料
(1)阅卷笔录;(2)案件审理报告;(3)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4)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5)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及批示材料;(6)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原本;(7)执行死刑照片和其他执行死刑材料;(8)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对于案件结案归档后卷宗里的庭审笔录的查阅、复制、摘抄,业界是没有争议的。
有争议的是,还没有结案时,庭审笔录可否被查阅、复制、摘抄?
最典型的场景就是,开完庭了,当事人或代理人掏出手机想对新鲜出炉的庭审笔录拍照时,可能会遇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
其一,呵斥阻扰,干什么呢?谁让你拍照的?案件尚未审结,庭审笔录属于审判机密,不允许拍照。懂不懂啊?你是不是律师啊?
其二,允许对庭审笔录拍照。
都是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一个不让拍,一个让拍,区别咋就这么大呢?
那么,当事人、代理人到底能不能在刚开完庭时,就对庭审笔录进行拍照呢?
明律检索出的相关规定如下:
法律层面,民诉法52条说“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又说具体范围和办法由最高法规定,没给具体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节选)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法规定之二
综上,最高法的规定貌似支持开庭后马上拍庭审笔录是可以的,但条文用语有不同理解,有争议。
估计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此事有截然相反两派意见的渊源。
广州中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
一、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
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这些法院制定这些规定应该不会和法律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文件意见冲突打架的,也可能请示、抄送、报备给最高院的,这印证了最高法是支持开完庭就可以立即拍庭审笔录的。
综上,明律认为依照规定,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在开完庭后马上就拍庭审笔录的。
来源:明律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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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u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