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系统故障及漏洞获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学术   2024-11-06 00:01   河南  

实践中,有的是利用系统故障及漏洞获取财物,有的系统本身没有故障和漏洞,但利用系统的规则漏洞获取财物,还有的在发现系统存在漏洞后,通过修改数据获取财物。针对三种情形的行为性质,下文将分别予以探讨。

一、利用系统故障漏洞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

一般认为,如果人工智能及其操作系统和硬件(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当视为管理者意志的体现,可以认为是属于“有意识的主体”,故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然而,处于故障状态的人工智能系统和机器因已经丧失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不能正确识别相关代码,作出的决定不能代表其管理者的真实意志,不能代表其管理者真正处分财物,如同没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婴儿、幼儿一样,不能成为诈骗的对象。据此,如从出现故障的ATM中恶意取走钱款,ATM因为未能识别银行卡信息和指令,完全违背其智能操作系统和管理者的要求,吐出存款,不能视为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而不能认定为诈骗,只能认定为盗窃。曾经的许霆案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同样,对于系统存在漏洞的,其所作出的决定也不能代表其管理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其管理者真正处分财物,故此时也不存在被骗问题。如利用系统漏洞获取他人财物,系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

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766号指导案例“邓玮铭盗窃案”:在对一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炎龙骑士”游戏卡进行充值时,利用“易宝支付”交易平台正在升级期间的系统漏洞,恶意输入虚假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在没有实际支付充值金额的情况下获取该公司价值58,194元的游戏点数,成功交易 238笔,后将该游戏点数在淘宝网上折价售卖,获利1.1 万余元,造成公司财产损失58,194元。

该案中的“易宝支付”平台存在系统漏洞,类似于出故障的ATM,未能正确识别支付代码,其下达的发货指令不能看作其管理者和操作系统正常的意思表示和财产处分行为,故本案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本案系盗窃虚拟财产,获利1.1万余元属于销赃数额,应以给涉案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58,194 元认定盗窃数额。

二、利用系统的规则漏洞获取财物的行为性质

上文中,利用系统故障和漏洞获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系统并不存在故障和漏洞,其所作出的决定系代表其管理者的真实意志,能够代表其管理者真正处分财物,则存在被骗问题,不存在被盗问题。此时,行为人虚构事实,利用系统的规则漏洞获取财物的,即系统受骗后“自愿”处分财物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例如,《2019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中收录案例:李某在使用天翼电子商务公司的翼支付平台时,发现翼支付平台退款结算规则存在漏洞,即用户与商户在交易完成后如发生退款,由商户发起退款流程,翼支付平台以其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给用户,再从与商户的下一日待结算交易资金中扣收。若商户在退款流程完成后再无新的交易,则无待结算资金以供翼支付平台扣除先行垫付的退款。后李某利用上述规则,分别使用其本人及亲属、亲友、同事、邻居的翼支付账号在本人掌握的“华盛汽修”等11家商户进行200余笔虚假交易,在密集进行虚假交易后,集中发起退款申请,待收到翼支付平台先行垫付的退款后,李某掌握的上述商户的翼支付账号无余额且再无新的交易,导致翼支付平台无法扣款。李某以上述方式累计获取天翼电子商务公司垫付的款项共计52 万余元。

对于本案,生效裁判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李某利用翼支付平台退款结算规则方面的漏洞,这一规则体现的显然是平台背后“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系统本身存在的漏洞,其通过发起虚假交易获取退款的行为,致使平台背后的“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先行垫付钱款的处理决定,故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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