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朋友没约定利息,还能要利息吗?

学术   2024-05-23 17:13   山东  

如果有朋友向您借钱,您知道怎么约定利息吗?如果碍于情面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或者只是口头约定了利息,您还能问朋友要利息吗?能要多少呢?如果约定了利息,最多能要多少呢?我们通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赵大哥曾担任太极拳教练,经常组织小区邻居们一起打太极拳,沈小弟每次活动都积极参加,与赵大哥成了忘年交。沈小弟年轻气盛,合计着要开一家面包店,并邀请赵大哥一起加入。赵大哥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虽有点积蓄,但只求安稳,因此拒绝了入伙做生意的邀请。眼见面包店已经开始装修,资金出现缺口,沈小弟便找赵大哥借钱。赵大哥觉得2万元不多,自己也有点私房钱,老大哥不好意思再拒绝这位“太极拳友”,就同意借钱。
2023年9月1日,沈小弟向赵大哥出具借条,载明“今本人沈小弟因资金周转向赵大哥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约定于2023年9日7日前归还”,并在借条下方署明日期及姓名。同日,沈小弟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赵大哥转账人民币贰万元整”,并于收条下方署明日期及姓名。9月6日,沈小弟向赵大哥微信转账2000元,并说请赵大哥再宽限一段时间,等面包店开业肯定能还钱。
眼看叶子变黄又变没,沈小弟也不怎么打太极拳了,赵大哥有点着急,赶紧联系沈小弟,没想到电话打不通,微信被删除好友,去家里找,结果业主也联系不上这个租户。赵大哥伤心又气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沈小弟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自2023年9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法院判决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本案中,赵大哥提供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微信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与沈小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数额,法院予以确认。因沈小弟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赵大哥要求沈小弟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8万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因案涉借条中承诺归还日期为2023年9月7日,且未约定利息,故应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45%计算逾期利息。赵大哥起诉主张的逾期利息高于法定标准,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沈小弟偿还赵大哥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3.45%年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规范。利息分为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前者一般是指自出借款项之日起到约定还款之日止(含当日)的利息,后者一般是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借期内利息,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关于逾期利息,若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若出借款项时并未书面约定利息,或主张口头约定利息但对方不予认可,且出借人亦无证明予以证明情形下,视为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此时法院对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出于弥补出借人资金占用损失的考量,法院支持法定逾期利息,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对于出借人超出该部分的逾期利息支付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公民之间的小额借贷较为普遍,多发生于朋友、熟人、邻居、微信群群友、兴趣爱好社团成员等之间,特点为金额不大、出借周期短。借贷形式较为随意,往往欠缺规范完整的书面文件,有些甚至仅有口头约定。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出借人或者借款人,均应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清晰认识。法官建议:
明确约定款项性质、借款期限、利息。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包括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形式进行约定,通过微信、短信约定的,应留存好相关记录。其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利息和违约金的最高保护上限,对于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若未能约定利息或约定的利息不明确,视为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但出借人仍可主张逾期利息,此时法律仅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予以保护。若未能约定借款期限,则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予以返还,但应给与合理准备时间。
应保留好付款证据。无论是出借人支付款项,亦或借款人偿还款项,若通过非现金方式如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等支付,可在备注或附言写明款项用途、性质,如“还2024年3月利息、借款、还第一笔借款本金、货款、投资款”等,以免在往来款较多时发生混淆。若使用电子转账有困难,存在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形,建议让收款方出具亲笔签字的收条,或拍摄款项交付的视频、照片,对交付过程进行录音等予以留痕。若通过第三方账户进行支付,或向第三方账户支付,以完成出借或还款义务,出借人或借款人均应保留与对方协商将第三方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微信、短信记录、通话录音,亦可要求该第三方收款人出具代为收款的说明,以免数年后进行诉讼难以取证。
要求借款人提供基本信息。若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出借人需要联系对方进行催要,即便起诉到法院,也需要提供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完整的姓名、电话、常住地址、单位地址、职业等,可拍摄对方身份证照片或复印身份证以留存,方便联系到借款人。即便借款人无法联系到,后续若出借人胜诉,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也有利于执行法官依据上述基本信息对借款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扣划,或对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进行拍卖、变卖,有利于出借人实现债权。
出借人应及时催要借款,并保留催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据此,出借人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三年。若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一旦届满,借款人就可以提出不用再偿还款项的抗辩。因此,对于出借人来说,一方面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以实现债权;另一方面,应保留每次催要借款的证据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通话记录、往返车票等。

来源:山东高法

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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